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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任職

各位行將退休或已經退休的同事,知否退休後如你想繼續工作,是否可隨意接受任何機構聘用?工作性質有沒有任何規限?如你有興趣在退休後繼續工作,而又有以上疑問,請詳閱以下資料。

根據《退休金條例》(香港法例第89章)及《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香港法例第99章),領取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如受僱於以下公共機構,退休金將暫停發放:

(一)醫院管理局、(二)香港城市大學、(三)香港浸會大學、(四)香港理工大學、(五)嶺南大學、(六)香港中文大學、(七)香港科技大學、(八)香港大學、(九)職業訓練局、(十)房屋委員會、(十一)香港金融管理局、(十二)香港教育學院、(十三)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十四)申訴專員公署、(十五)平等機會委員會及(十六)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同時你亦應將獲聘用一事向庫務署署長呈報,地址為香港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二十八樓退休金組。

假設你在退休後兩年內(行政長官可指定更長的時間),(一)自行經營生意;(二)成為一間公司的董事;(三)合股經營生意;或(四)受聘為僱員,而又未有事先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書面批准,而行政長官又認為你所經營或合股經營的生意,或有關的業務,或受聘的工作主要在本港進行,行政長官可下令暫停發放你的退休金或津貼。因此,如你想從事以上活動,你須向警務處處長事先申請批准。

假如你是第一標準薪級的同事,你已獲准可於退休後在外間機構工作。但假如你是首長級(總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若打算在退休後最初兩年內,或由行政長官決定的更長時間內,在「任何」地方擔任有薪工作,必須通知公務員事務局。

請各位行將退休或已經退休的同事必須注意以上的規定。如有任何疑問,請與公務員事務局的退休公務員福利組聯絡。地址為香港中環雪廠街中區政府合署西座10樓1009A室(電話:2810-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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