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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摘要) 我是一名女警,在六月二十四日至八月五日署任警長一職四十三天,期間我被安排支取署任津貼,並逾時工作共九十一小時。 我曾就署任安排及署任津貼閱讀總部通令二○○○年第一部第一四一號,我想查詢在以下情況何種安排較為適合: 倘若一名警員處理日常職務時,需要經常逾時工作,並且領取逾時工作津貼,而這些逾時工作是可預計及必須的,但這名警員由於行政安排而署任警長一職達三十日,在這情況下,根據該總部通令,他應領取署任津貼或是逾時工作津貼較為適合?
女警陳月萍 人事部回覆多謝女警陳月萍的來信。 就有關「署任安排及署任津貼」事宜,警隊是依據公務員事務局條例第一六○至一七二條及總部通令二○○○年第一部第一四一號的指引而作出有關安排。 關於「署任津貼」,人員必須署任超過三十個曆日,方可獲發署任津貼,但不得同時申領逾時工作津貼,反之亦然;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警務處助理處長級人員可就非首長級職位親自批准更改有關規則。 再者,總部通令二○○○年第一部第一四一號第十七段亦指出,警務處助理處長職級人員在考慮管理或運作需要後,有權決定一名署任三十天或以上的人員應支取署任津貼或逾時工作津貼,但署任人員不會獲得選擇領取何種津貼。 女警陳月萍的查詢已轉交其所屬單位指揮官處理。
李永光警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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