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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無人看管車輛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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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摘要)

根據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科就有關在限制區內檢控無人看管車輛所發出的指引,在車上無人看管車輛的情況下,人員應發出POL 525檢控違例車輛,而非POL 287,以節省確認司機身分及派送傳票的行政費用,亦是有效率的懲罰方法。

惟實際上,若有兩部車輛同時停在限制區,其中一部車的司機在場,警員向他發出POL 570,罰款四百五十元,而另一部車卻無人看管,警員則向違例車輛發出POL 525,罰款三百二十元。

兩部車輛同時同地違反相同交通規則,卻有不同的檢控方式,實有欠公平,且在執行上亦有困難,本人更曾被在場的違例司機質疑檢控標準。

另外,當無人看管的車輛在限制區內構成阻塞時,我會考慮將該車拖走,因為即使發出POL 525也不能解決阻塞的問題。

警長黃煥良

回覆

閣下提及當有兩架車輛同時停泊於同一限制區時,如果一架有司機在場而另一架沒有的話,本科通訊的指引以不同方式處理該兩架車輛,因而導致不公平情況出現。

我體會到前線人員在此情況下所面對的困難,因應當時情況,如他立刻把車駛離現場的話,你可以考慮運用酌情權對違例司機作出口頭警告,然後對那部並無司機在場的車輛發出POL 525。

若當時的情況,你是需要如常發出POL 570給在場的司機,為避免執法不公情況出現,你可以用POL 287票控另外無司機在場的車輛,並在記事冊中詳述原因。 至於你提及拖車一事,若當時該車輛確實造成嚴重阻礙或危險情況,拖車確是一個好措施,以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

因應你的意見,我會在下一期的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科通訊作出適當的修改。若閣下仍有任何問題,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本科有關同事尋求協助。

POL 287 — 楊兆輝高級督察(電話:2866-8426)

POL 525 — 馮志文高級督察(電話:2866-8449)

POL 570 — 陳曾蕙荷高級督察(電話:2866-8480)

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科高級警司鄒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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