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警務人員可經公開招聘程序
直接申請督察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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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初級警務人員獲晉升為督察級人員的機會,警隊已推出新措施,准許合資格的初級警務人員經由公開招聘程序自行申請見習督察的職位,與其他直接聘任的申請人競爭。

由十二月八日起,合資格的初級警務人員可經由公開招聘程序申請直接聘任為督察;此計劃的目的在於提高初級警務人員獲晉升為督察級人員的機會,並考慮到警隊中現役初級警務人員的資歷已大為改善。

根據計劃,所有具備直接聘任所需學歷要求(預科或以上)的初級警務人員均合資格申請。有興趣的人員須提交申請表,以及通過與直接聘任申請人相同的遴選程序。

惟若在下列情況,有關申請一般將不被接受:

(一)在過去兩年曾被裁定一項嚴重違紀行為罪名成立;或

(二)在過去一年曾被裁定一項輕微違紀行為罪名成立,或

(三)正遭受革職警告或正在停職。

為免申請人身份重覆及浪費資源,獲推薦參加「具督察潛質人員計劃」的初級警務人員不得同時經由公開招聘的渠道申請見習督察職位,反之亦然。

在推出公開招聘計劃後,若某人員選擇參與「具督察潛質人員計劃」而又獲其單位指揮官推薦,他便不符合經由公開招聘申請督察職位的資格,直至其在遴選過程中落選十二個月後(由接獲成績通知的日期開始計算)方可申請。至於獲推薦參加「具督察潛質人員計劃」但在延續面試筆試部分落選的人員,有關的十二個月期限將由接獲筆試成績的日期開始計算。成功通過延續面試筆試部分,但在最後遴選面試落選的人員,該十二個月的期限則由接獲最後遴選結果的日期開始計算。

同樣情況下,在公開招聘遴選程序的任何階段落選的人員,於接獲招募課通知後十二個月內,亦不合資格經由「具督察潛質人員計劃」獲得推薦。按照直接聘任的程序,在公開招聘中落選的人員在接獲招募課通知後十二個月內,將不能再次從直接聘任的渠道申請督察職位。

延續面試筆試的成績將在三年內維持有效,該成績可由「直接聘任計劃」帶往「具督察潛質人員計劃」。

成功通過遴選程序的人員須通過人事審查、體格檢驗,與及視乎是否有職位空缺方可獲得委任。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09(3)條,經由直接聘任渠道獲委任的初級警務人員將被視為在職轉任。其起薪點及增薪日期將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30及133條決定。

欲申請者可瀏覽警隊的網頁www.info.gov.hk/police,以進一步了解見習督察入職要求及遴選程序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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