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隊的名稱與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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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於一八四四年成立之時,正值香港剛被佔領為殖民地不久,當然只會有英文名稱,而殖民地政府也不會關注到在一個以華人為主要管治對象的香港殖民地裡有其官方中文名稱的需要。

因此,即使在政府頒布的法令裡,警隊的中文名稱往往因為每次負責翻譯的「師爺」的人選不同而沒有一個統一的名稱。例如在早期的《香港轅門報》︱︱也就是今天的《政府憲報》裡,警隊有時被譯作「總緝捕署」,有時又被譯作「差役」;而在一些私人著述裡,警隊被稱為「巡捕廳」和「大館」。至於警隊的首長,則被譯作「總緝捕官」、「總差役」等。

警隊博物館的藏品中有一幀警隊於一八六○年代發出的「燈紙」上蓋的部門印章有著中、英雙語,警隊的中文名稱為「香港差頭」,可見當時的警隊並未有統一的中文名稱。然而,從政府檔案處所藏的Hong Kong Civil Service List的記載,可知步入二十世紀,警隊以及其首長終於有了官方的定名。

據一九○九年Hong Kong Civil Service List的紀錄,警隊首長名稱為「香港巡警道」;一九一七年改稱「警察司」。到了一九三○年,警隊首長的英文名稱由Captain Superintendent改為Inspector General,其中文名稱也改為「警察總監」,復於一九三三年一度改為「公安局長」。

警隊首長的英文名稱於一九三五年再改為Commissioner of Police,中文名稱亦改為「警務處長」,並一直沿用至今。

至於警隊的中文名稱,據一九○四年Hong Kong Civil Service List的紀錄,當時稱警隊為「總緝捕署」,到了一九三五年,改稱「香港警務處」。一九六九年,鑑於香港警隊在六七年維持社會秩序的卓越表現,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頒贈「皇家」冠號予香港警察隊和香港輔助警察隊,成為在眾多英屬殖民地和英聯邦成員中能獲此殊榮的少數警隊之一。

隨著香港回歸祖國,警隊的名稱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凌晨零時回復為「香港警察隊」和「香港輔助警察隊」。

警隊於一八六三年發出的夜間通行證,俗稱「夜紙」或「燈紙」,上有當時的警察司(舊譯「總差役官」或「差頭」)昆賢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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