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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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被扣留人士

(一) 當被扣留人士首次被扣留在羈留室或臨時羈留處時,值日官須確保在通用資訊系統內紀錄每名被扣留人士的資料。

(二) 有關被扣押在警署羈留室或暫時被押離羈留室等人士衣著的概要資料,亦應輸入通用資訊系統。

(三) 值日官須確保每間羈留室或臨時羈留處不得收押兩名被扣留人士,而是一名、三名或更多的被扣留人士。

(四) 每更的值日官,須在當值期間親自監督警員搜查所有羈留室及被羈留人士最少一次,而事後須在記事簿上妥為紀錄。

(五) 如有任何人士被扣留,值日官或助理值日官由當值時間起計算,應每小時巡視羈留室最少一次。

(六) 作出上述第五項巡視後,值日官或助理值日官須於記事簿紀錄,註明被扣留人士數目及一切是否正常。

(七) 如警署內每間羈留室不是直接連接報案室的話,值日官便須命令一名警員二十五分鐘內查察各羈留室巡視被扣留人士一次。

(八) 在上述第七項的巡視後,警員須向值日官報告並在記事簿紀錄詳情,之後如值日官認為適當,須在記事簿內加簽。

(本文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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