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處置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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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30章,案中證物,包括現金,須在法庭發出指令六個星期後,盡快處置。

(二)如有上訴,案中證物應在上訴作出最後裁決後,或在上訴法庭進一步發出任何指令的六個星期後,盡快處置。

(三)如裁判法院沒有發出指令,分區助理指揮官(行政)或同等職級的人員須在由通用資訊系統製備的申請表(HKM 251)上,列明案情摘要,包括有關財物的描述,然後送交聆訊案件的裁判法院的高級法庭檢控主任。

(四)如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沒有發出指令,案件主管須列印一份案情摘要,包括有關財物的描述及財物的估價,存入案件檔案,送交負責檢控的政府律師以尋求法律意見。如已審結案件,便須向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尋求法律意見。

(五)當完成記錄後,檢獲財物的人員,須將財物交予當值的財物人員存放。他應就每個證物封套或每件體積大的財物,分別填妥財物標紙。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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