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會面室門關上或打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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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投訴警察課手冊》第5-01(1)條,會面應在投訴人或證人(但不包括由懲教署或警方羈押的人)選擇的時間和地點進行。會面的地點必須是可以進行錄取口供或會見投訴人的地方,例如:該人的住所、該人的工作地點、投訴警察課辦公室、警署或警方處所,或醫院。

(二)現時並沒有警察通令或指引訂明在何等情況下,警務人員須於進行會面期間把門關上或打開。

(三)人員在決定是否把門保持打開前,應先徵詢接受會見人士及警監會觀察員(如有的話)的意見。他須盡量接納會見人士的意願。不過,有關決定必須由會見人員作出,而他須作好準備來解釋該項決定的理由。

(四)人員應謹慎考慮在甚麼情況下,在會面期間把會面室的門關上或打開,既要為各種情況發出足以詳細訂明各項規定的指引,又要保留處理這些情況的靈活性,是不切實際的。這些情況須視乎有關人員的臨場判斷,以確保正在進行的會面能順利完成。各人員須按情理及準確判斷力處理會面情況,避免期間惹來批評及投訴。如人員決定不在會面期間把會面室的門關上,該人員須準備提出充分理由來解釋該項決定。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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