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條例成功檢控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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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日前書面讚揚將軍澳分區,感謝他們處理一宗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案件時,盡心盡力,表現專業。

這是條例實施以來首宗因違反第26條而被定罪的個案。條例第26 (1) 條規定,資料使用者在完成收集資料的目的後,便不應該繼續為同一目的持有該等資料,並應該將資料刪除。根據條例第64 (10) 條,資料使用者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條例規定,即屬犯罪。

將軍澳分區雜項調查隊高級督察謝炳輝憶述該案經過時說:「二○○八年十一月某日,一名熱心市民發現三個藏有文件的紙箱,棄置於將軍澳某屋鸷的梯間,於是 報警。調查後發現該批資料是一名居於上述屋鸷的前保險代理人所持有。他曾任職於數間保險公司及一間電訊營運公司,並保留了二千多名客戶的個人資料。其後, 他被暫停保險代理人的牌照,可是,他仍繼續持有該批文件,並聲稱作為日後聯絡客戶之用。」

警方將案件知會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人員協助警方審查該批文件以及處理該案。經過調查,該名前保險代理人被控違反條例第26條規定。案件○九年七月二十一 日由裁判法院審理,該前保險代理人承認控罪,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

謝炳輝表示,個案充分反映出,警方與公署合作偵查個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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