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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ification / Response to Media Enquiry or Report (20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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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letter by Mr Robert Andrew Watt on page A12 in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s “Letter” column on November 27 regarding speeding on Victoria Road.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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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报 编辑先生: 貴報昨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 A4版以「法庭證人房當更衣室警務人員濫權行為層出不窮」為題的報道。鑑於指控欠缺事實根據支持,本科特此致函澄清,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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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报 编辑先生: 貴報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A4版以「網民入禮賓府請願」為題的報道,指警方阻止一名人士進入禮賓府。鑑於有關內容與事實不符,本科特此致函就事件提供進一步資料,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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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报 编辑先生: 貴報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A27版以「禮賓府開放網民剝衫示威」為題的報道,指警方阻止一名人士進入禮賓府。鑑於有關內容與事實不符,本科特此致函就事件提供進一步資料,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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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九月三十日)在E9版以「警犬咬人警跟進慢招怨」為題的報道,監於有關內容並未能全面反映警方就貴報查詢有關事件的整體回應,本科特此致函,並就事件提供進一步資料,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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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九月三十日)在A8版以「警署電話無人聽報案無門」為題的報道,監於有關內容並未能全面反映警方就貴報查詢有關事件的整體回應,本科特此致函,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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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1 Sunday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article by Ms Phyllis Tsang titled “Force’s legal naivety again exposed by road policy” published in Sunday Morning Post today (20 September 2009).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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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Sing Tao Daily (Chinese Only)
星 島 日 報 編 輯 先 生 貴 報 昨 日 (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 在 A13 版 以 「 辣 車 警 長 鬥 『 盲 亨 門 徒 』 」 為 題 , 轉 載 第 三 ○ 八 期 東 周 刊 有 關 七 月 十 三 日 觀 塘 繞 道 非 法 賽 車 活 動 的 報 道 , 鑑 於 報 道 的 標 題 與 相 關 內 容 絕 非 事 實 , 本 科 特 致 函 澄 清 , 以 正 視 聽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總 警 司 二 ○ ○ 九 年七月 二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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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East Magazine(Chinese Only)
東 周 刊 編 輯 先 生 貴 刊 於 最 新 一 期 (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出 版 第 三 ○ 八 期 ) 第 三 十 頁 以 「 警 長 辣 車 激 鬥 盲 亨 門 徒 」 為 題 的 文 章 中 , 提 及 有 現 役 警 務 人 員 的 車 輛 涉 嫌 參 與 七 月 十 三 日 觀 塘 繞 道 的 非 法 賽 車 活 動 。 鑑 於 報 道 的 標 題 與 相 關 內 容 絕 非 事 實 , 本 科 特 致 函 澄 清 , 以 正 視 聽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總 警 司 二 ○ ○ 九 年七月 二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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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3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 方 日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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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7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 方 日 報 編 輯 先 生 : 貴 報 於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在 A31 版 以 「 警 捉 小 巴 超 速 勁 無 能 」 為 題 的 報 道 , 鑑 於 報 道 的 標 題 與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 本 科 特 致 函 澄 清 , 以 正 視 聽 。 事 實 上 , 在 旺 角 道 小 巴 交 通 意 外 發 生 前 數 天 , 警 方 綜 合 投 訴 的 資 料 及 情 報 , 曾 進 行 三 十 六 次 便 衣 執 法 行 動 , 除 向 涉 及 違 例 的 小 巴 司 機 作 出 兩 項 「 不 小 心 駕 駛 」 的 檢 控 外 , 警 方 在 這 些 行 動 中 亦 另 外 發 出 了 五 張 傳 票 及 五 張 定 額 罰 款 告 票 , 控 告 小 巴 司 機 不 遵 守 交 通 燈 號 、 不 遵 守 道 路 標 誌 、 橫 過 連 續 雙 白 線 , 以 及 與 安 全 帶 有 關 等 罪 行 。 但 遺 憾 的 是 , 貴 報 的 報 道 只 著 眼 其 中 兩 項 檢 控 , 忽 略 了 整 體 行 動 中 警 方 打 擊 小 巴 司 機 不 良 駕 駛 行 為 所 作 出 的 努 力 , 反 指 「 警 捉 小 巴 超 速 勁 無 能 」 , 報 道 實 有 以 偏 概 全 之 嫌 , 絕 對 與 事 實 不 符 。 本 人 希 望 強 調 的 是 , 警 方 就 打 擊 涉 及 小 巴 的 交 通 違 例 罪 行 方 面 , 一 直 都 不 遺 餘 力 , 循 教 育 、 宣 傳 及 執 法 等 三 管 齊 下 針 對 有 關 問 題 。 雖 然 便 衣 行 動 的 檢 控 數 字 不 高 , 但 這 正 好 印 證 小 巴 業 界 中 亦 有 奉 公 守 法 的 司 機 。 同 時 , 警 方 亦 可 通 過 這 些 便 衣 行 動 , 大 大 提 升 對 違 法 司 機 的 阻 嚇 成 效 。 對 於 意 外 中 肇 事 小 巴 行 走 的 616S 線 , 警 方 已 於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安 排 道 路 安 全 講 座 予 行 走 該 路 線 的 司 機 , 對 他 們 作 出 道 路 安 全 呼 籲 及 減 輕 他 們 沉 重 的 心 理 壓 力 。 至 於 貴 報 所 引 述 「 放 蛇 」 行 動 , 只 屬 於 警 方 經 常 進 行 的 眾 多 執 法 行 動 之 一 。 警 方 除 「 放 蛇 」 行 動 外 , 為 確 保 偵 速 行 動 的 成 效 及 安 全 , 亦 使 用 雷 射 槍 、 雷 達 、 快 相 機 及 流 動 攝 錄 系 統 ( 俗 稱 「 隱 形 戰 車 」 ) 等 精 密 儀 器 , 以 檢 控 超 速 駕 駛 罪 行 。 於 二 ○ ○ 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至 二 十 一 日 期 間 , 針 對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及 貨 車 所 進 行 的 全 港 性 宣 傳 及 執 法 運 動 中 , 警 方 向 小 巴 司 機 共 發 出 了 三 百 三 十 五 張 傳 票 及 定 額 罰 款 告 票 , 其 中 五 十 六 張 是 控 告 小 巴 司 機 超 速 駕 駛 , 而 其 他 的 檢 控 是 針 對 小 巴 司 機 的 不 良 駕 駛 態 度 , 包 括 不 遵 守 交 通 燈 號 、 與 安 全 帶 有 關 的 罪 行 、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以 手 持 方 式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及 在 禁 區 上 落 客 等 。 該 行 動 的 整 體 執 法 數 字 均 較 去 年 同 期 及 於 本 年 二 月 進 行 的 同 類 行 動 有 明 顯 增 幅 。 警 方 亦 透 過 宣 傳 及 教 育 以 改 善 小 巴 司 機 的 駕 駛 態 度 。 各 總 區 的 道 路 安 全 組 均 會 定 期 為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司 機 舉 辦 講 座 , 並 致 力 推 廣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起 全 面 實 行 的 公 共 小 巴 道 路 安 全 駕 駛 計 劃 。 這 計 劃 目 的 是 提 醒 公 共 小 巴 司 機 應 採 取 高 水 平 的 安 全 駕 駛 標 準 。 當 有 嚴 重 交 通 罪 行 或 超 速 駕 駛 時 , 小 巴 乘 客 可 致 電 警 察 交 通 二 十 四 小 時 熱 線 2754-7668 轉 交 警 方 處 理 。 為 免 貴 報 讀 者 對 警 方 打 擊 涉 及 小 巴 的 交 通 違 例 罪 行 的 能 力 產 生 誤 解 , 希 望 貴 報 作 出 澄 清 , 以 釋 公 眾 疑 慮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總 警 司
吳 家 聲 二 ○ ○ 九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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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7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 陽 報 編 輯 先 生 : 貴 報 於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在 A17 版 以 「 警 執 法 不 力 縱 容 小 巴 超 速 」 為 題 的 報 道 , 鑑 於 報 道 的 標 題 與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 本 科 特 致 函 澄 清 , 以 正 視 聽 。 事 實 上 , 在 旺 角 道 小 巴 交 通 意 外 發 生 前 數 天 , 警 方 綜 合 投 訴 的 資 料 及 情 報 , 曾 進 行 三 十 六 次 便 衣 執 法 行 動 , 除 向 涉 及 違 例 的 小 巴 司 機 作 出 兩 項 「 不 小 心 駕 駛 」 的 檢 控 外 , 警 方 在 這 些 行 動 中 亦 另 外 發 出 了 五 張 傳 票 及 五 張 定 額 罰 款 告 票 , 控 告 小 巴 司 機 不 遵 守 交 通 燈 號 、 不 遵 守 道 路 標 誌 、 橫 過 連 續 雙 白 線 , 以 及 與 安 全 帶 有 關 等 罪 行 。 但 遺 憾 的 是 , 貴 報 的 報 道 只 著 眼 其 中 兩 項 檢 控 , 忽 略 了 整 體 行 動 中 警 方 打 擊 小 巴 司 機 不 良 駕 駛 行 為 所 作 出 的 努 力 , 反 指 「 警 執 法 不 力 縱 容 小 巴 超 速 」 , 報 道 實 有 以 偏 概 全 之 嫌 , 絕 對 與 事 實 不 符 。 本 人 希 望 強 調 的 是 , 警 方 就 打 擊 涉 及 小 巴 的 交 通 違 例 罪 行 方 面 , 一 直 都 不 遺 餘 力 , 循 教 育 、 宣 傳 及 執 法 等 三 管 齊 下 針 對 有 關 問 題 。 雖 然 便 衣 行 動 的 檢 控 數 字 不 高 , 但 這 正 好 印 證 小 巴 業 界 中 亦 有 奉 公 守 法 的 司 機 。 同 時 , 警 方 亦 可 通 過 這 些 便 衣 行 動 , 大 大 提 升 對 違 法 司 機 的 阻 嚇 成 效 。 對 於 意 外 中 肇 事 小 巴 行 走 的 616S 線 , 警 方 已 於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安 排 道 路 安 全 講 座 予 行 走 該 路 線 的 司 機 , 對 他 們 作 出 道 路 安 全 呼 籲 及 減 輕 他 們 沉 重 的 心 理 壓 力 。 至 於 貴 報 所 引 述 「 放 蛇 」 行 動 , 只 屬 於 警 方 經 常 進 行 的 眾 多 執 法 行 動 之 一 。 警 方 除 「 放 蛇 」 行 動 外 , 為 確 保 偵 速 行 動 的 成 效 及 安 全 , 亦 使 用 雷 射 槍 、 雷 達 、 快 相 機 及 流 動 攝 錄 系 統 ( 俗 稱 「 隱 形 戰 車 」 ) 等 精 密 儀 器 , 以 檢 控 超 速 駕 駛 罪 行 。 於 二 ○ ○ 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至 二 十 一 日 期 間 , 針 對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及 貨 車 所 進 行 的 全 港 性 宣 傳 及 執 法 運 動 中 , 警 方 向 小 巴 司 機 共 發 出 了 三 百 三 十 五 張 傳 票 及 定 額 罰 款 告 票 , 其 中 五 十 六 張 是 控 告 小 巴 司 機 超 速 駕 駛 , 而 其 他 的 檢 控 是 針 對 小 巴 司 機 的 不 良 駕 駛 態 度 , 包 括 不 遵 守 交 通 燈 號 、 與 安 全 帶 有 關 的 罪 行 、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以 手 持 方 式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及 在 禁 區 上 落 客 等 。 該 行 動 的 整 體 執 法 數 字 均 較 去 年 同 期 及 於 本 年 二 月 進 行 的 同 類 行 動 有 明 顯 增 幅 。 警 方 亦 透 過 宣 傳 及 教 育 以 改 善 小 巴 司 機 的 駕 駛 態 度 。 各 總 區 的 道 路 安 全 組 均 會 定 期 為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司 機 舉 辦 講 座 , 並 致 力 推 廣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起 全 面 實 行 的 公 共 小 巴 道 路 安 全 駕 駛 計 劃 。 這 計 劃 目 的 是 提 醒 公 共 小 巴 司 機 應 採 取 高 水 平 的 安 全 駕 駛 標 準 。 當 有 嚴 重 交 通 罪 行 或 超 速 駕 駛 時 , 小 巴 乘 客 可 致 電 警 察 交 通 二 十 四 小 時 熱 線 2754-7668 轉 交 警 方 處 理 。 為 免 貴 報 讀 者 對 警 方 打 擊 涉 及 小 巴 的 交 通 違 例 罪 行 的 能 力 產 生 誤 解 , 希 望 貴 報 作 出 澄 清 , 以 釋 公 眾 疑 慮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總 警 司
吳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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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letter from Mr Peter Robertson published on page C2 of the “Talkback Forum” in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on June 11. Mr Robertson referred to the report “Pedestrian safety push as elderly deaths rise” which was published in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on June 6 and asked why stringent enforcement action was not being taken in both weeks of our pedestrian road safety campaign. He suggested the Police to take more actions by issuing warnings or prosecutions to offending road users on a regular basis instead of only when specifically instructed to do so. Yours faithfully, (Tsang Yim-sheung, 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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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6 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Chinese Only)
信报 編輯先生: 就貴報於五月十九日在第九版以「警方棄邀格雷絲保鑣返港助查」為題一文,當中提到警方就兩宗案件的處理方法及安排,內容不確,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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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1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letter by Mr Peter Robertson published on page C2 in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on 14 May in response to an article on page C1 titled ¨Big fall in accidents, drivers drinking〃on 8 May.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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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3 Ming Pao (Chinese Only)
明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五月十二日)在A15版以「警員偷拍裙底候判」為題的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指該名涉案的被告為一名警員,這點絕對與事實不符。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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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3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五月十二日)在A12版以「休班警拍裙底認罪候懲」為題的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指該名涉案的被告為一名警員,這點絕對與事實不符。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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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3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五月十二日)在A16版以「準新郎警員偷拍裙底候懲」為題的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指該名涉案的被告為一名警員,這點絕對與事實不符。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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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3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五月十二日)在A20版以「電梯拍裙底準新郎男警候懲」為題的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指該名涉案的被告為一名警員,這 點絕對與事實不符。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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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7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letter by Mr A K S Chan (April 22) published in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calling on the Government an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to recognize the need to promote road safety among the elderly.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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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9 HK Magazine
The Editor Dear Sir, II refer to the article ¨Full Force〃written by June Ng which appeared on page 8 of your magazine on 27 March 2009, I would like to clarify a number of issues mentioned in the article.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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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4 The Standard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letter from Ashok Limbu, titled ¨Questions over shooting〃published in the Standard on 20th March.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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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5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Mr Crawley's letter dated February 24, 2009, which was in reply to my earlier letter on the subject of "Police do act to curb smuggling". As the letter is somewhat misleading, I feel obliged to respond.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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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二月二十四日在A6版以「雷射槍捉車西九18沙龍位曝光」為題的報道,有關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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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二月二十四日在A6版以「西九18地點雷射槍偵速」為題的報道,有關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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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6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The captioned letter from Mr Alan Crawley (February 13) refers.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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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article by Ms. Anita LAM and Ms Tiffany LAM titled ¨Push for life drink-driving terms〃published in todayˇ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Yours faithfully, (TSANG Yim-sheung, 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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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在A18版以「洋警司涉濫權醫院打尖」為題的報道,我們已就事件進行調查,以及了解事件的經過,現致函就事件提供進一步資料,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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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在A1版以「洋警官打尖擺官威」為題的報道,我們已就事件進行調查,以及了解事件的經過,現致函就事件提供進一步資料,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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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4 Next Magazine (Chinese Only)
壹週刊 總編輯先生: 貴刊於最新一期(十二月四日出版第九七八期)第六十四頁以「黑暗差館」為題的文章中,指警察公共關系科於截稿前仍未能就貴刊記者提出的查詢作出回覆,監於這項指摘完全偏離事實,故特函澄清,以正視聽。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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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article on drink driving in the column of “Tim Hamlett’s Hong Kong” published on page C2 in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on 19 November. His article co-incided with the publication of my letter on the subject of drink driving. Whilst I believe my letter clarified most of the issues raised by Mr. Hamlett, I feel it necessary to further clarify one particular point.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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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A14版以「警包庇同袍泊霸王車」為題的報道,本科特致函就貴報所報道的情況提供進一步資料,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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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0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先生: 我們就貴報於七月二十一日轉介的個案作出回覆,而貴報昨日(九月九日)在E8版以「警方錄口供時間未能利民」為題的報道,本科特致函就事件提供更詳盡的資料,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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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1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September 1, 2008 Dear Sir, I refer to your three articles in the Sunday Morning Post dated 31 August 2008 dealing with general safety issues at sea and the role of Marine Police. While the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of both smuggling and illegal immigration are important roles for the Marine Police, I would like to stress that the saving of life is always going to take precedence. As you are probably aware one of the cor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olice Force, which is enshrined in the Police Force Ordinance, is to prevent injury to life and property. It is unfortunate that your reporter failed to accurately reflect the information he was provided with in answer to a specific question about the provision of paramedic equipment and training to police as meaning that “saving lives is not a core function of police.” Such irresponsible reporting reflects badly upon your newspaper and creates a misleading impression for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Marine Police are fully aware of the recent upsurge in water sports and related leisure activities. Since 2006, the Police have teamed up with Marine Department, Leisure and Culture Services Department and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Conservation Department to coordinate efforts aimed at promoting recreational water sports safety. This has included the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n interdepartmental sea safety leaflet, in addition to Announcements of Public Interest for television and radio. Each year, an interdepartmental sea safety seminar is held involving various recreational water sports organizations – the most recent one being held in the Hong Kong Space Museum on 26 June 2008. At weekends, public holidays and at other busy times, our officers are often engaged in activities to educate the public including the boating community on sea safety. Sea safety enforcement operations are also carried out on a regular basis at popular anchorages and designated Speed Restricted Zones, which include popular beaches. Although rescue operations are a core responsibility of Fire Services Department (FSD), effective coordination with the Police is always maintained through the conferencing of 999 calls and subsequent tasking of resources. The use of new digital trunke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by both departments, which includes real time GPS tracking of responding craft, has greatly enhanced our capabilities. Other rescue options include the evacuation of injured persons by helicopter. In this regard, police launches regularly carry out winching exercises with Government Flying Services and carry special stretchers for this purpose. For the past few years, FSD have positioned additional rescue craft at various strategic locations around Hong Kong, including the Marine Police East Division operational base at Tui Min Hoi, Sai Kung during busy periods to provide additional coverage in the area. With regard to first aid equipment, all police launches are issued with a standard first aid kit that conforms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is identical to those issued to Police Emergency Units on land. In addition to basic first aid and life-saving training at the Police College, police officers serving in Marine Region also have to attend special first aid at sea and sea survival courses. We recognize that our frontline staff are our most valuable asset, and accordingly ensure that they have access to the best available training. In responding to maritime accidents, which may occur in all parts of Hong Kong’s waters and not just areas like Sai Kung popular with recreational boaters, Marine Police have a good track record in regard to response times. Also, you may wish to note that our responses have resulted in many lives being saved or assisted. Very few of these cases involve persons suffering from heart problems. Please see the figures below:-
Nevertheless, your suggestion to equip police launches with defibrillators has been previously considered but their use on small work boats is not recommended by manufacturers as any significant vessel motion is likely to render the equipment inoperable. Deploying defibrillators to remote beaches from open deck workboats also presents certain safety issues that have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Nevertheless, this is an area where we shall certainly seek further expert advice. With regard to your comments about the need to change with the times, you may care to note that Marine Police were the first law enforcement agency in Asia to adopt a digital trunked communications system using automatic vessel location technology. We are currently in the process of upgrading our existing fleet that will see the introduction of 40 new high-speed craft by mid 2010. These new Police craft are capable of speeds in excess of 40 knots – twice the speed of the vessels they are replacing. Aside from improving response times to incidents and enhancing our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capability, this is all being done at reduced cost to the Hong Kong taxpayer. Hong Kong is fortunate in having some of the most heavily policed waters in the world, with response times that would be the envy of any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We are, of course, aware that we are not a perfect organization and are thus always conscious of the need to review equipment, training and the way we operate. Although it may be assumed that we are part of a large Government bureaucracy, red tape is never a barrier when it comes to saving lives.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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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6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八月二十六日)在A7版以「警隊貴利案七人被捕」為題的報道,副題指警員欠債情況惡化,監於該報道引述無力償債警務人員及平均欠債款項的數字並不正確,本科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本科實有必要向貴報指正,報道指去年共有一百零七名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但今年上半年已有一百零三人,警員欠債問題明顯惡化,內容絕對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該一百零七人及一百零三人皆是累積的數字,換句話說,在去年(二○○七年)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累積人數為一百零七人,而今年上半年的累積人數為一百零三人,數字是有所下降。貴報明顯地忽略了數字是累積人數這一點,反指警員欠債問題明顯惡化。 另外,於去年無力償債人員每人平均欠債應為七十一萬四千元,而今年上半年則為六十五萬七千多元,跌幅約百分之七點九。貴報錯誤地將兩組數字對調,並指每人平均欠債有所增加,實為不確。 為免貴報讀者對有關數字產生誤解,希望貴報作出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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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8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18 August 2008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report by Mr. Nick Gentle on "Drink-drivers let go under police policy" and Mr. Barclay Crawford’s "Tragedy sparks widow’s warning" published on the Sunday Morning Post on 17 August 2008. I would like to clarify that drivers who are stopped on the roadsi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n drink driving are required to conduct a screening breath test. If the screening breath test indicates a reading over the prescribed limit set at 22 micrograms of alcohol in 100 millilitres of breath, the driver will be arrested and brought back to a police station. The driver must then conduct an evidential breath test. No driver who has conducted a screening breath test will be allowed to drive on if the reading exceeds the prescribed limit. If the evidential breath test indicates a result above 22 but less than 27 micrograms of alcohol in 100 millilitres of breath, under current practice the driver will be warned and no further action in regard to "driving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above the prescribed limit" will be taken. As stated in the Editorial on 17 August 2008 this practice is under review and will be scrapped. The current law allows Police to conduct screening breath test under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 (a) the driver has committed a traffic offence while the vehicle was in motion; or Drink driving is a priority during traffic investigation as evidence will diminish over time. Once the evidential breath test has been completed, the driver will be required to assist in the investigations on other outstanding matters. When the investigations are complete the driver will be allowed to leave. Upon release the driver will be warned that he may still have alcohol in his body, if he were to drive he could be subject to a screening breath test and, depending on the result, he could be re-arrested. The Government’s policy is "If you drink, don’t drive." Road Safety is on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s operational priorities, and traffic officers take drink driving enforcement seriously. I should be grateful if you would publish the above clarification in your newspaper so that your readers understand that anyone with alcohol in their bodies over the prescribed limit will be arrested.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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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7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八月十七日)在A14版以「鄧竟成逼前線警以身試彈」為題的報道,內容與標題與事實不符,現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隊內各支隊伍負責不同的職務,互相配合,服務市民,維持治安。在處理可疑物品發現的案件時,我們的首要考慮是市民大眾的安全,亦一定顧及前線警務人員的安全,因此我們絕不會安排他們自行拆彈。 警方因應過去數天數宗可疑物品發現的個案,按早前厘訂的應變計劃,可先由重點搜查隊的人員,使用偵測儀器及適當裝備,並配合搜索爆炸品的警犬,為可疑物品作評估,如經評估後認為有任何可疑時,便需交由爆炸品處理課人員處理。 有關程序是恰當的,能迅速有效地處理該類個案,亦能有效靈活調配資源。 事實上,警方重點搜查隊,是一支二十四小時候命的常設隊伍,隊員的主要職責之一是搜查爆炸裝置。而搜索爆炸品的警犬則是接受過特別訓練的狗只,能精確辨別出可疑物體內有否含爆炸品成份。重點搜查隊的隊員均曾接受處理爆炸品的訓練,懂得使用拆彈裝備和具備拆彈技術的技能,在配合偵測儀器及搜索爆炸品的警犬的協助下,隊員有足夠的訓練、能力、裝備、知識和經驗辨別疑似爆炸品的真偽。 我們對於貴報處理有關資料的手法感到失望。就近日社會上發生的「詐彈」事件,作為一間負責任的傳媒機構,實應履行其社會責任,呼應其同業的做法同聲譴責這種妄顧公眾安全,擾亂社會安寧的罪行,而貴報卻以不盡不實的手法作出歪曲的報導,誤導讀者。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故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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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7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八月十七日)在A1版以「一哥靠害搵人命較飛」為題的報道,內容與標題與事實不符,現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隊內各支隊伍負責不同的職務,互相配合,服務市民,維持治安。在處理可疑物品發現的案件時,我們的首要考慮是市民大眾的安全,亦一定顧及前線警務人員的安全,因此我們絕不會安排他們自行拆彈。 警方因應過去數天數宗可疑物品發現的個案,按早前厘訂的應變計劃,可先由重點搜查隊的人員,使用偵測儀器及適當裝備,並配合搜索爆炸品的警犬,為可疑物品作評估,如經評估後認為有任何可疑時,便需交由爆炸品處理課人員處理。 有關程序是恰當的,能迅速有效地處理該類個案,亦能有效靈活調配資源。 事實上,警方重點搜查隊,是一支二十四小時候命的常設隊伍,隊員的主要職責之一是搜查爆炸裝置。而搜索爆炸品的警犬則是接受過特別訓練的狗只,能精確辨別出可疑物體內有否含爆炸品成份。重點搜查隊的隊員均曾接受處理爆炸品的訓練,懂得使用拆彈裝備和具備拆彈技術的技能,在配合偵測儀器及搜索爆炸品的警犬的協助下,隊員有足夠的訓練、能力、裝備、知識和經驗辨別疑似爆炸品的真偽。 我們對於貴報處理有關資料的手法感到失望。就近日社會上發生的「詐彈」事件,作為一間負責任的傳媒機構,實應履行其社會責任,呼應其同業的做法同聲譴責這種妄顧公眾安全,擾亂社會安寧的罪行,而貴報卻以不盡不實的手法作出歪曲的報導,誤導讀者。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故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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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0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八月十七日)在A14版以「鄧竟成逼前線警以身試彈」為題的報道,內容與標題與事實不符,現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隊內各支隊伍負責不同的職務,互相配合,服務市民,維持治安。在處理可疑物品發現的案件時,我們的首要考慮是市民大眾的安全,亦一定顧及前線警務人員的安全,因此我們絕不會安排他們自行拆彈。 警方因應過去數天數宗可疑物品發現的個案,按早前厘訂的應變計劃,可先由重點搜查隊的人員,使用偵測儀器及適當裝備,並配合搜索爆炸品的警犬,為可疑物品作評估,如經評估後認為有任何可疑時,便需交由爆炸品處理課人員處理。 有關程序是恰當的,能迅速有效地處理該類個案,亦能有效靈活調配資源。 事實上,警方重點搜查隊,是一支二十四小時候命的常設隊伍,隊員的主要職責之一是搜查爆炸裝置。而搜索爆炸品的警犬則是接受過特別訓練的狗只,能精確辨別出可疑物體內有否含爆炸品成份。重點搜查隊的隊員均曾接受處理爆炸品的訓練,懂得使用拆彈裝備和具備拆彈技術的技能,在配合偵測儀器及搜索爆炸品的警犬的協助下,隊員有足夠的訓練、能力、裝備、知識和經驗辨別疑似爆炸品的真偽。 我們對於貴報處理有關資料的手法感到失望。就近日社會上發生的「詐彈」事件,作為一間負責任的傳媒機構,實應履行其社會責任,呼應其同業的做法同聲譴責這種妄顧公眾安全,擾亂社會安寧的罪行,而貴報卻以不盡不實的手法作出歪曲的報導,誤導讀者。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故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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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0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八月十日)在A4版以「鐵路巡邏警力嚴重失衡」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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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Ming Pao (Chinese Only)
明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八月七日)在A7版以「雙魚河馬術場 鐵絲網漏洞已補 徘徊保安區邊緣無人理」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報道指貴報記者昨日到距離臨時馬? 僅三米處的鐵網圍欄外,在賽道旁邊的保安核心區域邊緣徘徊二十分鐘仍無人理會,質疑這是保安漏洞。 本處必須向貴報指正,報道中所謂臨時馬? ,並非供參賽馬匹入住的馬? ,實際上,供參賽馬匹入住的馬? 與報道所說的臨時馬? 在位置上有一段的距離。 另外,我們必須指出昨日天文臺發出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惡劣的天氣情況下,為顧及場地保安人員的人身安全,實有必要實施應變計劃,將負責露天站崗的保安員調往安全的位置,再配合警方派駐在策略位置的巡邏車及不時巡邏場內的保安區,絕對可有效地發現及阻截擅闖保安區內的人士。 我們必須強調,報道所指的位置絕非保安圍欄內的地方,更不是保安的核心區域。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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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Next Magazine (Chinese Only)
壹週刊 總編輯先生: 貴刊最新一期(八月七日)第三十八頁以「索K 狂潮最細11歲」為題的報道,內容指今年首六個月青少年毒品罪行轉趨嚴重,無論被捕人數及檢獲氯胺酮(俗稱「K 仔」)的數量均有增加,而警方卻將這種情況歸咎於部分國家沒有把「K 仔」列為毒品,只列為管制藥物,令毒品供應充裕所致。由於內容未能準確反映事實,現特函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事實上,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處長李家超於八月二日出席一個電臺節目訪問時,並未有表示氯胺酮供應充足是導致青少年吸毒數字上昇的主因。 在回應青少年涉及毒品情況為何有所上昇,李家超指出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很多,其中最大的理由是朋輩的壓力,誤將吸毒視為一種潮流而跟隨。另一原因則是一些青少年錯誤地認為吸食某些毒品是不會上癮的,在解釋這個情況後,李家超已一再強調警方及其他相關的政府部門和志願機構會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好讓青少年真正明白吸毒的禍害。 警方十分關注青少年吸毒問題,在執法層面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重點打擊。首先警方會加強情報工作,與外國警方、北京禁毒局,廣東省公安廳及深圳等地的禁毒單位,交換情報堵截毒品流入香港;而針對已流入香港的毒品,我們會在販賣層面作出打擊,加強巡查黑點。警方並會加強與深圳公安局及廣東省公安廳在打擊兩地販毒及青少年北上吸毒等問題上,互相配合,互通最新情況,並採取聯合行動。 所以,李家超在節目訪問過程中並沒有如貴刊報道指青少年吸毒數字上昇原因只歸咎於毒品供應多,並在此作出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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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5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昨日(八月四日)在A27版以「警欠債飆升 半年103人」為題的報道,監於該報道引述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數字並不正確,本科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本科實有必要向貴報指正,報道指今年上半年已有一百零三名警務人員無力償債,去年全年則為一百零七人,反映警隊欠債人數嚴重飆升,內容絕對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該一百零三人及一百零七人皆是累積的數字,換句話說,在去年(二○○七年)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累積人數為一百零七人,而今年上半年的累積人數為一百零三人,數字是有所下降。貴報明顯地忽略了數字是累積人數這一點,反指警務人員欠債人數嚴重飆升。 為免貴報讀者對有關數字產生誤解,希望貴報作出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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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5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昨日(八月四日)在A6版以「警欠債人數勢超去年」為題的報道,監於該報道引述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數字並不正確,本科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本科實有必要向貴報指正,報道指今年上半年已有一百零三名警務人員無力償債,去年全年則為一百零七人,反映警隊欠債人數嚴重飆升,內容絕對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該一百零三人及一百零七人皆是累積的數字,換句話說,在去年(二○○七年)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累積人數為一百零七人,而今年上半年的累積人數為一百零三人,數字是有所下降。貴報明顯地忽略了數字是累積人數這一點,反指警務人員欠債人數嚴重飆升。 為免貴報讀者對有關數字產生誤解,希望貴報作出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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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4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昨日(八月三日)在A12版以「青少年涉毒品被捕 半年增38% 警方歸咎供應多」為題的報道,內容指今年首六個月青少年毒品罪行轉趨嚴重,無論被捕人數及檢獲毒品的數量均有增加,而警方卻將這種情況歸咎毒品供應充裕所致。由於內容未能準確反映事實,現特函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事實上,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處長李家超於八月二日出席某電臺節目訪問時,提及國際毒品供應充足是講述氯氨酮這類毒品的檢獲數字上昇的原因,並未有說成供應充足是導致青少年吸毒數字上昇的主因,而在解 釋國際毒品供應上昇的原因時,亦說明有某些國家未有將氯氨酮定為毒品,而將其視為一種受管制的藥物,因此在供應方面便增多了。這亦解釋了為何本港、內地及其他海外執法機關在加強打擊力度後,有關毒品的檢獲數字仍然增多。 至於回應青少年涉及毒品情況為何有所上昇,李家超解釋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很多,其中最大的理由是朋輩的壓力,誤將吸毒視為一種潮流而跟隨。另一原因則是一些青少年錯誤地認為吸食某些毒品是不會上癮的,在解釋這個情況後,李家超已一再強調警方及其他相關的政府部門和志願機構會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好讓青少年真正明白吸毒的禍害,而在執法層面,警方會繼續針對流入香港的毒品,以情報主導的方式,加強對各販賣黑點的打擊行動。 所以,李家超在節目訪問過程中並沒有如貴報報道指青少年吸毒數字上昇原因只歸咎於毒品供應多,並在此作出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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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4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昨日(八月三日)在A7版以「青少年吸毒嚴重 警賴貨源多」為題的報道,內容指今年首六個月青少年毒品罪行轉趨嚴重,無論被捕人數及檢獲毒品的數量均有增加,而警方卻將這種情況歸咎毒品供應充裕所致。由於內容未能準確反映事實,現特函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事實上,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處長李家超於八月二日出席某電臺節目訪問時,提及國際毒品供應充足是講述氯氨酮這類毒品的檢獲數字上昇的原因,並未有說成供應充足是導致青少年吸毒數字上昇的主因,而在解 釋國際毒品供應上昇的原因時,亦說明有某些國家未有將氯氨酮定為毒品,而將其視為一種受管制的藥物,因此在供應方面便增多了。這亦解釋了為何本港、內地及其他海外執法機關在加強打擊力度後,有關毒品的檢獲數字仍然增多。 至於回應青少年涉及毒品情況為何有所上昇,李家超解釋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很多,其中最大的理由是朋輩的壓力,誤將吸毒視為一種潮流而跟隨。另一原因則是一些青少年錯誤地認為吸食某些毒品是不會上癮的,在解釋這個情況後,李家超已一再強調警方及其他相關的政府部門和志願機構會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好讓青少年真正明白吸毒的禍害,而在執法層面,警方會繼續針對流入香港的毒品,以情報主導的方式,加強對各販賣黑點的打擊行動。 所以,李家超在節目訪問過程中並沒有如貴報報道指青少年吸毒數字上昇原因只歸咎於毒品供應多,並在此作出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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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3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八月三日)在A1版以「恐襲危機殺到」為題的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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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3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八月三日)在A20版以「警方隱瞞港鐵車廂驚現詐彈」的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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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七月二十四日)在A1版以「無掩雞籠 警方震驚」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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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七月二十四日)在A2版以「夜渡城門河輕闖賽場」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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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七月十八日)在A1版以「惡警胡椒噴霧 鎮壓長者」為題一文的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事實上,於二○○八年五月九日晚上約九時三十分,三名軍裝警務人員在接獲噪音投訴後前往天水圍天恩天影路河畔近單車徑進行調查。當時現場已架起數臺透過擴音機輸出的喇叭,以及有十名人士參與音樂演出,並有約二百人圍觀。 監於有關演出發出的聲浪過大,在場警員遂要求活動負責人將音量調低,但遭拒絕。由於音樂聲浪確實對附近民居做成影響,警員向該名負責音樂活動的男子發出口頭警告。雖然在場警員對該男子屢作勸喻,惟該名男子不但沒有理會人員的警告,更煽動在場圍觀的人士向正在執行職務的人員圍隴。 期間,約有五十名圍觀人士向三名人員圍隴和作出謾罵外,更有人推撞警員,現場情況開始出現混亂。 雖然人員再次向圍隴的群眾發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以免觸犯法例。但圍隴群眾未有理會,更在受他人影響下而顯得情緒激動。為避免人群失控,在場人員即時要求增援。 在場警員雖然向圍隴群眾發出多次警告,但圍隴群眾未有離去,有人甚而進一步推撞警員。在場警員在保障自身及其他在場人士安全,以及盡快恢復現場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只好不得已取出胡椒噴霧器,並在發出警告無效後,才射向正在推撞他們的人士。其後待增援人員到場,場面才得以受到控制。 警方共拘捕三名年齡介乎五十至五十五歲男子,他們因涉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襲警及阻差辦工罪名。目前,該三名被捕男子已獲準保釋。 我們重申,警方在事件中的處理手法恰當。 事實上,警方是在接獲市民的噪音投訴,派員到場了解事件後,遂要求主辦者降低活動聲浪。在事件中,監於有滋事者不顧警方的勸喻,繼而煽動在場人士圍隴和推撞在場執行職務的人員。為免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維持公眾秩序,而最為重要的,就是要確保在場所有人士的安全,不論是執行職務的人員,或是圍隴的群眾,在場人員不得不在增援人員到場前施噴胡椒噴霧。 我們強調,人員在使用胡椒噴霧前已向有關人士發出多次警告,而在使用胡椒噴霧時是符合使用守則的要求。在事件中,除一名警務人員受傷外,沒有任何市民,包括被捕的三名男子受傷。 本科十分歡迎貴報的編採人員在報道事件前向我們作出全面查詢,讓警方可以就事件作出一個以事實為據的回應,避免貴報因未能全面了解事件而作出不盡不實的報道。 貴報的報道實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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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七月十八日)在A4版以「警胡椒霧狂噴長者」為題一文的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事實上,於二○○八年五月九日晚上約九時三十分,三名軍裝警務人員在接獲噪音投訴後前往天水圍天恩天影路河畔近單車徑進行調查。當時現場已架起數臺透過擴音機輸出的喇叭,以及有十名人士參與音樂演出,並有約二百人圍觀。 監於 有關演出發出的聲浪過大,在場警員遂要求活動負責人將音量調低,但遭拒絕。由於音樂聲浪確實對附近民居做成影響,警員向該名負責音樂活動的男子發出口頭警告。雖然在場警員對該男子屢作勸喻,惟該名男子不但沒有理會人員的警告,更煽動在場圍觀的人士向正在執行職務的人員圍隴。 期間,約有五十名圍觀人士向三名人員圍隴和作出謾罵外,更有人推撞警員,現場情況開始出現混亂。 雖然人員再次向圍隴的群眾發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以免觸犯法例。但圍隴群眾未有理會,更在受他人影響下而顯得情緒激動。為避免人群失控,在場人員即時要求增援。 在場警員雖然向圍隴群眾發出多次警告,但圍隴群眾未有離去,有人甚而進一步推撞警員。在場警員在保障自身及其他在場人士安全,以及盡快恢復現場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只好不得已取出胡椒噴霧器,並在發出警告無效後,才射向正在推撞他們的人士。其後待增援人員到場,場面才得以受到控制。 警方共拘捕三名年齡介乎五十至五十五歲男子,他們因涉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襲警及阻差辦工罪名。目前,該三名被捕男子已獲準保釋。 我們重申,警方在事件中的處理手法恰當。 事實上,警方是在接獲市民的噪音投訴,派員到場了解事件後,遂要求主辦者降低活動聲浪。在事件中,監於有滋事者不顧警方的勸喻,繼而煽動在場人士圍隴和推撞在場執行職務的人員。為免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維持公眾秩序,而最為重要的,就是要確保在場所有人士的安全,不論是執行職務的人員,或是圍隴的群眾,在場人員不得不在增援人員到場前施噴胡椒噴霧。 我們強調,人員在使用胡椒噴霧前已向有關人士發出多次警告,而在使用胡椒噴霧時是符合使用守則的要求。在事件中,除一名警務人員受傷外,沒有任何市民,包括被捕的三名男子受傷。 本科十分歡迎貴報的編採人員在報道事件前向我們作出全面查詢,讓警方可以就事件作出一個以事實為據的回應,避免貴報因未能全面了解事件而作出不盡不實的報道。 貴報的報道實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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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5 Hong Kong Commercial Daily (Chinese Only)
香港商報 編輯先生: 貴報專欄作家董微於昨日(七月十五日)在B4論壇版的《港事講場》一篇題為「全城協力辦平安奧馬」專欄文章中,提出「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可能一時說漏了嘴,... 指有情報稱恐怖組織可能會來香港在奧馬期間進行破壞活動」。有關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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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1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七月十一日在F4版以「警察宿舍空置涉浪費」為題的報道,標題及內容均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糾正,祈為跟進。 該報道指位處將軍澳道,觀塘警署後的政府住宅單位為警察宿舍。有關報導並不正確。 事實上,該宿舍並不逮屬警務處所管理,亦非由警務處人員居住。故此,該宿舍與警務處並未有任何關系。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高級警司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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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5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六月十五日)在A 24版以「四警搜毒辱少年 剝褲打臀」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該報道指稱一名十四歲少年在屯門蝴蝶商場一快餐店被便衣警員截查時被兩名警員挾入所,強行脫去其長褲及內褲,並大力拍打其臀部數下以確定有否藏毒;而報導亦指有自稱特遣隊警員多番致電給該少年要求他提供消息,有關的指稱絕對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警方於六月十四日晚上約十時四十五分在蝴蝶附近進行反罪惡巡邏時,在一間快餐店內截查一名形跡可疑的十五歲少年,警員應該名少年要求到快餐店洗手間內進行調查,而經調查後證實該少年並未有干犯任何刑事罪行,他稍後已獲準離開。事件中絕對沒有對該少年進行脫褲搜身。 而警方於同日晚上約十一時收到一名姓黃的男子報案,指不滿其十五歲兒子較早前於蝴蝶一快餐店洗手間內被搜身,到場警員已向該名男子解釋搜身的原因;以及如他對警務人員的處理手法有任何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至於有關的特遣隊警員亦從沒有致電給該少年要求他提供罪案消息。 另外,本科十分歡迎貴報的編採人員在報道事件前向我們作出全面查詢,讓警方可以就事件作出一個以事實為據的回應,避免貴報因未能全面了解事件而作出不盡不實的報道。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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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5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六月十五日)在A6版以「挾入所聲稱檢查是否藏毒 便衣脫少年褲打屁股」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該報道指稱一名十四歲少年在屯門蝴蝶商場一快餐店被便衣警員截查時被兩名警員挾入所,強行脫去其長褲及內褲,並大力拍打其臀部數下以確定有否藏毒;而報導亦指有自稱特遣隊警員多番致電給該少年要求他提供消息,有關的指稱絕對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警方於六月十四日晚上約十時四十五分在蝴蝶附近進行反罪惡巡邏時,在一間快餐店內截查一名形跡可疑的十五歲少年,警員應該名少年要求到快餐店洗手間內進行調查,而經調查後證實該少年並未有干犯任何刑事罪行,他稍後已獲準離開。事件中絕對沒有對該少年進行脫褲搜身。 而警方於同日晚上約十一時收到一名姓黃的男子報案,指不滿其十五歲兒子較早前於蝴蝶一快餐店洗手間內被搜身,到場警員已向該名男子解釋搜身的原因;以及如他對警務人員的處理手法有任何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至於有關的特遣隊警員亦從沒有致電給該少年要求他提供罪案消息。 另外,本科十分歡迎貴報的編採人員在報道事件前向我們作出全面查詢,讓警方可以就事件作出一個以事實為據的回應,避免貴報因未能全面了解事件而作出不盡不實的報道。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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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2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June 12, 2008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article titled "Red tape foils plan to get stranded vehicles off Tai O" published on page C1 in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oday, I would like to clarify a number of issues concerning the case. At 1426 hours on 10th June, Police Launch No. 52 intercepted a cargo vessel off Sham Shek Wan, north west of Tai O carrying a taxi and a van. The master stated that he was enroute from Tai O to Tung Chung. The Police Inspector at scene was aware of the relief work at Tai O, and engaged in operations to support the villagers.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master was missing a permit required to carry motor vehicles on small cargo vessels in Hong Kong waters, the Inspector considered the load was unsafe. He therefore escorted the cargo vessel back to Tai O, which was the Closest landing point. Our colleagues in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have confirmed that such a permit was required by law. Marine Police were amongst the first to respond to the call for help from Tai O on 7th June, and shortly after becoming aware of the predicament of the local residents, had pumped 7000 liters of water from police launches to the villagers to meet immediate needs, and in addition carried out casualty evacuations, foot patrols and numerous logistics trips in the days that followed. We regret the inconvenience to the vehicle owners, but the permit aside, safety was the deciding factor in this case.
Yours faithfu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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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The Sun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五月十三日)在A12版以「患陳巧文恐懼症 警力勞師動眾 特警成擦鞋金牌」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該報道指稱警方派出接近三十名軍裝同便衣警員到場,「準備隨時再同班示威者開拖」。報道又指警方「唔識變通」,「不但冇因應最新形勢減少警力,反而特登封 軒尼詩道一條行車線,俾 廿零個示威者遊行」,令人質疑浪費警力及警方措施失當,有關的指稱絕對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在遊行當日警方衡量過當時的情況,派出了適當的警力維持現場公共秩序和執行交通管理的措施。由於現場示威人士沒有按照與警務人員原先議定的安排在行人路上進行公眾活動,警方在無可選擇下因應現場情況臨時封閉了軒尼詩道一條行車線讓示威人士使用。正因為這個理由,警方亦有必要臨時加派人手負責人群及交通的管理,惟警方在最高峰期間亦只派出約十五名警員進行協調,以便示威活動能在安全、和平及有秩序的情況下進行,以及將引致公眾的不便減到最低。 本人在此必須強調,有關的警力調配是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需要,絕對沒有如貴報的報道所指存在浪費警力的問題。再者,在事件中的示威人士在無需要的情況下強行佔用軒尼詩道一條行車線,對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與及阻礙。警方需要額外動用警員去維持秩序,實際是由於示威人士的不合作與不負責任的態度,這是警方不願見到的。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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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五月十三日)在A18版以「鄧竟成盟塞 警力」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該報道指稱警方派出接近三十名軍裝同便衣警員到場,「準備隨時再同班示威者開拖」。報道又指警方「不但冇因應最新形勢減少警力,反而特登封? 軒尼詩道一條行車線,俾 廿零個示威者遊行」,令人質疑浪費警力及警方措施失當,有關的指稱絕對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在遊行當日警方衡量過當時的情況,派出了適當的警力維持現場公共秩序和執行交通管理的措施。由於現場示威人士沒有按照與警務人員原先議定的安排在行人路上進行公眾活動,警方在無可選擇下因應現場情況臨時封閉了軒尼詩道一條行車線讓示威人士使用。正因為這個理由,警方亦有必要臨時加派人手負責人群及交通的管理,惟警方在最高峰期間亦只派出約十五名警員進行協調,以便示威活動能在安全、和平及有秩序的情況下進行,以及將引致公眾的不便減到最低。 本人在此必須強調,有關的警力調配是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需要,絕對沒有如貴報的報道所指存在浪費警力的問題。再者,在事件中的示威人士在無需要的情況下強行佔用軒尼詩道一條行車線,對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與及阻礙。警方需要額外動用警員去維持秩序,實際是由於示威人士的不合作與不負責任的態度,這是警方不願見到的。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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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9 Ming Pao (Chinese Only)
明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昨日(五月八日)在A14版以「奧運示威者轟警 搶牌舉粗口手勢」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該報道指有軍裝警員被指向示威者做出粗口手勢,而其中一幅刊載的圖片說明亦指有警員向示威者豎起兩隻手指,被示威者理解為粗口手勢,有關的指稱絕對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經核實後,該名警員當時在現場執行人群管理措施。他當時舉起兩隻手指,實際上是向現場人士解釋兩項原則,其一是切勿對其他人構成阻礙,其二是切勿破壞公眾秩序。 貴報乃是具公信力的傳媒機構,理應先向警方了解事實,然後作出中肯的報道,而非以訛傳訛,轉述一些未經作實的指稱。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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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2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四月二日)在A21版以「警察又人多蝦人少」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該報道指警方竟然派出200個警員,「招呼」在金鐘港麗酒店外向到訪的菲律賓總統阿羅約夫人示威的人士,令人質疑浪費警力。 事實上,當日警方衡量當時的情況,派出適當的警力維持現場公共秩序和執行有關保安的安排。由於現場的示威人士沒有按警務人員的指示,進入示威區示威,警方實有必要因應現場情況加派人手負責人群及交通管理的措施,惟在最高峰期間亦只派出40 名警員進行協調,以便示威活動能在安全、和平及有秩序的情況下進行,以及將引致公眾的不便減至最低。 貴報的報道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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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6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March 26, 2008 Dear Sir, II refer to the Public Eye column headlined “Police chief blows his big chance” (March 26). It has always been the Force’s objective to promote delivery of professional and quality services to the public. We serve all people of Hong Kong, regardless of their occupation, nationality and race. Regarding the recent series of sex workers’ murders,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ad reiterated that the Force was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cases. Consequent to intensive investigations, we have arrested and charged two individuals with the offence of “murder”. I would like to point out that during the course of investigation, police officers had to gather the necessary information from the sex workers. Since the data collected is for the purposes of crime prevention or detection, it will not breach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We will continue our best efforts in the fight against crime to ensure that Hong Kong remains a safe and stable society.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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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0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三月十七日在A20版以「警方突施禁區紙三色制事前未諮詢居民斥搞分化」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報道指由四月一日起,原本持有灰色禁區紙居於禁區外的原居民,需「降格」持黃色禁區紙以探訪者身份進入禁區,有關指稱全屬不正確。 事實上,於四月一日開始,原居民無論住在禁區內,或是禁區外,都可持有灰色的居民禁區通行證,代表其原居民身份,與現行的安排一樣,絕不存在「降格」或「分化」的問題。 新的禁區通行證在政策及申請程序上沒有改變。邊界警區已向四個鄉事委員會詳細講解,並得到他們的支持。推行有關措施目的是為更有效執行邊境禁區的出入管制和保安工作,以及增加禁區通行證的防偽度和提高前線警員的執勤效率。 貴報的報道內容有誤導讀者之虞,更甚者是禁區原居民可能受不正確的報道影響,誤解了新措施的安排及目的,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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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0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三月十七日在A20版以「禁區紙分三等警方搞分化」為題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報道指由四月一日起,原本持有灰色禁區紙居於禁區外的原居民,需「降格」持黃色禁區紙以探訪者身份進入禁區,有關指稱全屬不正確。 事實上,於四月一日開始,原居民無論住在禁區內,或是禁區外,都可持有灰色的居民禁區通行證,代表其原居民身份,與現行的安排一樣,絕不存在「降格」或「分化」的問題。 新的禁區通行證在政策及申請程序上沒有改變。邊界警區已向四個鄉事委員會詳細講解,並得到他們的支持。推行有關措施目的是為更有效執行邊境禁區的出入管制和保安工作,以及增加禁區通行證的防偽度和提高前線警員的執勤效率。 貴報的報道內容有誤導讀者之虞,更甚者是禁區原居民可能受不正確的報道影響,誤解了新措施的安排及目的,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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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1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March 11, 2008 Dear Sir, I would like to clarify any misunderstanding that may arise from your report headlined “3 more drivers follow tycoon in challenging accuracy of laser gun” published on 8th March 2008. The report mentions that Mr LAM successfully challenged a speeding ticket in court, arguing that the results shown on the laser gun were flawed because police were not properly trained in using the device. It must be emphasised that a police officer must be trained to use a laser gun before he can conduct a speed-check operation on the roads in Hong Kong. Police officers are properly tra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nufacturer’s manual. I wish to point out that at no time during the recent trial was the accuracy or reliability of the laser gun challenged. The police officer who operated the laser gun produced a sketch indicating the location of the laser gun and the location where the defendant was detected speeding. However during the cross examination the defence could show that the location where the police officer alleged the defendant’s car was detected speeding, i.e. the location as stated in the summons, was incorrect. Because of this the prosecution had difficulty proving the defendant’s car was speeding at the location alleged in the summons. This is the main reason the prosecution believed there was less than a reasonable chance to secure a conviction on the original summons.
Yours faithfully, (Ng Ka-sing,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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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7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三月五日在A20版有關「第三代通訊jam機焗住單騎窮追 假牌的士急煞車傷交警」之報道,報道中提到有關警務人員正追截疑車期間,一直未能透過通訊系統求援,期間歷時十分鐘之久,並指通訊系統失靈,這點絕對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事實上,在整件事件中,有關人員曾透過通訊系統要求增援,為時少於半分鐘,但由於當時通訊線路繁忙,基於事件可能有危險性,故人員已立刻作出專業判斷及適當的行動,按動緊急掣,並獲得控制中心快速及正確的回應。 我必須指出,在這件事件當中,警察通訊系統運作正常,有關人員所經過的路線是沒有「接收黑點」。 警察的第三代指揮及控制通訊系統(下稱CC3),是於2004年12月開始分階段投入服務並於2006年3月完成;它是一個以先進數碼科技,配合開放式標準所設計而成的通訊系統。其功能及可靠性優勝於警隊舊有的模擬無線電通訊系統。 為致力改善CC3無線電通訊,警隊鼓勵各前線人員向管方報告任何有關操作及覆蓋不良等問題;目的是要不斷改善及提升系統的效能,藉以提供更佳服務水平給市民大眾。警隊通訊科技術人員會即時跟進此報告,並與警區代表共同努力改善不足之處。 CC3出現頻道擠塞的情況極少,根據過往系統紀錄數據,只有極少量通話可能會有些微延誤。現時的系統容量足以應付警隊的各項行動需要。為確保服務質素,巡邏人員於出更時會獲分配警隊流動電話,輔助其通訊用途。 整體而言,CC3的表現合乎國際操作規格及認可水平。香港警隊會繼續使用並致力與系統供應商努力改善任何技術上的問題。 貴報的報道內容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署理總警司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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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7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三月五日在A8版有關「陰濕急停累炒車通訊系統又失靈 蠱惑司機玩殘老差骨」之報道,報道中提到有關警務人員正追截疑車期間,一直未能透過通訊系統求援,期間歷時十分鐘之久,並指通訊系統失靈,這點絕對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事實上,在整件事件中,有關人員曾透過通訊系統要求增援,為時少於半分鐘,但由於當時通訊線路繁忙,基於事件可能有危險性,故人員已立刻作出專業判斷及適當的行動,按動緊急掣,並獲得控制中心快速及正確的回應。 我必須指出,在這件事件當中,警察通訊系統運作正常,有關人員所經過的路線是沒有「接收黑點」。 警察的第三代指揮及控制通訊系統(下稱CC3),是於2004年12月開始分階段投入服務並於2006年3月完成;它是一個以先進數碼科技,配合開放式標準所設計而成的通訊系統。其功能及可靠性優勝於警隊舊有的模擬無線電通訊系統。 為致力改善CC3無線電通訊,警隊鼓勵各前線人員向管方報告任何有關操作及覆蓋不良等問題;目的是要不斷改善及提升系統的效能,藉以提供更佳服務水平給市民大眾。警隊通訊科技術人員會即時跟進此報告,並與警區代表共同努力改善不足之處。 CC3出現頻道擠塞的情況極少,根據過往系統紀錄數據,只有極少量通話可能會有些微延誤。現時的系統容量足以應付警隊的各項行動需要。為確保服務質素,巡邏人員於出更時會獲分配警隊流動電話,輔助其通訊用途。 整體而言,CC3的表現合乎國際操作規格及認可水平。香港警隊會繼續使用並致力與系統供應商努力改善任何技術上的問題。 貴報的報道內容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署理總警司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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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9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A2版以「床照作者悄然去,警方威望付東流」為題的社論,內容與事實不符,現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貴報社論批評陳冠希先生回港當日(即二月二十一日),警方動用近二百名警力在機場迎接他。事實上,陳冠希先生回港時,並沒有得到任何特殊看待。當日陳冠希先生與其他入境人士一樣,通過正常的入境及海關的檢查進入香港。 陳冠希先生離開香港國際機場後,乘坐他本人安排的車輛,前往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進行記者招待會。當他離開上址時,由於有大量圍觀市民及記者在場,為了保障在場人士的安全及現場交通暢通,警方是有必要安排人群及交通管理措施。 在此必須強調,有關人群管理及交通的安排,是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採取必須措施,以確保公眾安全和秩序及不致引起交通意外。 此外,貴報社論又指稱陳先生在接受完調查悄然而去,但警方仍未就事件對公眾作任何解釋。就這宗案件,警方已多次循不同途徑,包括記者會、電臺訪問、回應傳媒查詢等適當地發布資料,而警方發言人昨晚亦就陳先生離港一事回應表示,在現階段警方已從有關人士取得所需的資料。警方需要時間跟進該等資料,並重申案件仍在調查中。由此可見,警方已顧及傳媒及公眾的關注,盡力就一宗仍在調查的案件適時及恰當地回應。 貴報的社論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署理總警司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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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9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February 29, 2008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letter from Mr. Gerard Crawford, titled ‘Zero Accident Rate Unrealistic’, published on the Leaders & Letters page of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on Thursday 28 February 2008. I would like to inform you that ‘Zero Accidents on the Road, Hong Kong’s Goal’ was the winning entry in a 2004 open competition invit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to identify a commonly shared Road Safety Vision for Hong Kong. The Road Safety Council selected ‘Zero Accidents on the Road, Hong Kong’s Goal‘ from 3,146 entries. The Road Safety Council and the community clearly recognise that continuous effort is required to combat dangerous, careless and inconsiderate behaviour by road users and pedestrians. The Road Safety Council continues to coordinate action by the various parties who are interested or responsible for road safety in Hong Kong and works to approve and assist in road safety campaigns and the dissemination of road safety information.
(AU YEUNG Chiu-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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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8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A6版以「水警照明彈亂射人蛇命危」為題的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與事實不符,現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貴報指水警行動中「有人卻將照明彈槍當『手槍』,將照明彈直接射向被追捕船隻,望破壞船隻將船截停,迫船上人棄船跳海逃生或束手就擒。」,根據現階段調查,完全沒有證據支持以上的報導。 水警總區指揮官常務訓令有清晰指示,照明彈槍絕不可當作武器使用。 事實上,有關案件及該名非法入境者受傷的情況現正由水警總區刑事重案隊進行調查。 貴報的報道內容有誤導讀者之虞,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高級警司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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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8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September 30, 2007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letter by Mr Gareth Jones published in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s “Letters” column on September 18 regarding coaches parked near the Wong Chuk Hang Recreation Ground on Saturday afternoons. The area to the east (Ocean Park Road) and the north (Wong Chuk Hang Road) of Wong Chuk Hang Recreation Ground is governed by single yellow line. Neither parking nor waiting is permitted during the specified hours from 7am to 7pm. However, the area to the south of the Recreation Ground (Heung Yip Road) does not specify that waiting is not allowed. Hence waiting is allowed provided that the vehicle does not cause an obstruction. As in all other areas of Hong Kong, parking is not allowed when the area has no designated parking spaces. Officers from both Aberdeen Police Station and the Western District Traffic Team will take enforcement action as priorities and resources permited against drivers whose vehicles obstruct the area around the Wong Chuk Hang Recreation Ground. In future, should Mr Jones observe any vehicle causing an obstruction there, he is cordially invited to bring the matter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Duty Officer of Aberdeen Police Station on telephone number 2870-7200 so that the matter can be resolved on the spot. Thank you for bringing the matter to our attention. Yours faithfully, (CHOI WONG Fung-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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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7 Sing Tao Daily (Chinese Only)
星島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八月七日)於A7版以「警疑草率放變賣路牌漢」為題一文的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與事實不符,現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報道指兩名警員昨在筲箕灣街頭截查三名男子運送大批來歷不明路牌時,卻未深究是否政府或承建商財物,便輕易放人。 事實上,柴灣分區巡邏小隊昨午在阿公巖道近東旺道一帶進行巡邏,期間發現兩名( 並非三名) 男子以手推車運載一批殘舊路牌行經上址,巡邏人員覺得可疑遂截停調查。現場的警員不但沒即時讓該兩名男子離去,其中一名警員更馬上到該兩名男子所指的工程公司跟進,查證該公司乃政府道路工程的合約承辦商。該兩名男子運送的舊路牌乃該公司承造工程期間一些破損或殘舊的路牌,屬工程公司的物品,當時正由該兩名男子送往回收商途中。 由此可見,現場警員就事件即時作出適當的處理及調查,證實事件並無可疑才讓兩名男子離去,整個處理過程充份反映警隊是一個專業的部隊,並非如報道標題所指「警疑草率放變賣路牌漢 大批廢鐵來歷不明無查證」。 貴報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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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Express Weekly (Chinese Only)
快週刊 編輯先生: 貴週刊在466期第14版以「警隊潛水一姐最敗家」為題的文章,有關內容偏離事實,現特致函澄清。 首先,文章內指稱「... ... 打電話去PPRB 問料,電話好似打去畸寶咁 ─ 長響... ... 」,這說法明顯並非事實,一直以來,警察公共關系科同事全心全意為傳媒建立互信基礎,並努力協助傳媒進行採訪工作。 警察公共關系科新聞室除了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查詢服務(電話:2860-6100),圖文傳真(2200-4306/07)或電郵(sio-newsroom-pprb @ police.gov.hk )方式均可接觸新聞室。新聞界之任何查詢,各當值新聞主任均會盡快作出回應並提供協助。 另外,在辦公時間內及非辦公時間亦可致電向該科總警司、總新聞及宣傳主任、首席新聞主任(傳媒)查詢,他們均樂意接聽新聞界的電話。事實上,在辦公時間內某些時間,基於上述各同事可能正在出席警隊或社區的公開活動,或是在會議中,因而未能即時接聽來電,亦可由該科其他同事作出跟進。若有特別需要,記者可留下口訊,他們定會盡快回覆,又或安排新聞室當值新聞主任作出回覆。因此,貴週刊的文章指稱警察公共關系 至於文中提及「老記又講... ... 杜偉義,都親自... ... 」的內容,亦屬以偏蓋全。警隊管理高層,均會作出定期探訪各部門及警區,以親身了解有關單位工作情況及加強與各級人員的溝通。杜偉義高級助理警務處長日前探訪警察公共關系科,正屬此情況,並非如文內所「暗示」為針對該科總警司的工作情況,本部對貴週刊有關失實報道及之處理手法,感到極端失望。 最後,貴週刊在文中說:「PPRB 變成PDPB (Police Diving Performing Bureau 警察潛水表演科)」,此言對雙方未來之合作絲毫無助,本部對此深表遺憾。 本部希望貴週刊本著持平的態度,作出澄清。 助理警務處長( 支援) ( 余敏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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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31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昨日(七月二十九日)於A18版有關「警涉掃背吹耳撩腿彈bra 帶四招性搔擾新? 師妹」之報導,並不完全正確,現提供進一步資料,敬希更正,以正視聽。 報導中提到有關上級接獲投訴後,反向受害人查問是否一場誤會,乃是以偏蓋全。事實上從該名女警最初作出投訴開始,有關上級已即時根據警隊的既定指引去處理,而並非要該名女警再次向上級強烈投訴始獲跟進。再者,分區指揮官亦已委派一名人員向投訴人提供協助。 至於 貴報對投訴內容的部份描述,亦不正確。 本處希望 貴報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蔡黃鳳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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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9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七月十九日)在A9版以「庵堂作靈堂 警長吊頸死」為題的報道,監於該報道引述無力償還欠債警務人員的數字並不正確,本科特致函澄清,祈為跟進。 本科實有必要向貴報指正,截至二○○六年年底,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累積總人數應為130人,而非288人。 為免貴報讀者對有關的數字產生誤解,希望貴報作出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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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9 The Sun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七月十九日)在A26版以「警長欠債 庵堂吊頸死」為題的報道,監於該報道引述無力償還欠債警務人員的數字並不正確,本科特致函澄清,祈為跟進。 本科實有必要向貴報指正,截至二○○六年年底,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累積總人數應為130人,而非288人。 為免貴報讀者對有關的數字產生誤解,希望貴報作出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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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7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A30版以「蛇王釣魚,毀6000萬水警輪」為題一文的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與事實不符,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貴報記者於六月二十一日已來電查詢是否有人利用水警輪到赤柱附近水域釣魚,導致水警輪觸礁擱淺。經查證後本科已隨即否認。另外,貴報亦於昨日(六月二十六日)致函查詢該事件是否涉及有警務人員作假口供及破壞公物,本科亦以書面回覆貴報,經警方初步調查後,證實並無此事。可惜貴報並沒有將以上兩次向本科查詢的警方回應,在報道中持平地交待,只選擇性地刊登部分警方發言人的回應。本科對此實感遺憾。 事實上,警方經初步調查發現,該艘水警輪當日(六月二十一日)在赤柱東面水域針對一艘可疑船隻進行反罪惡行動。現階段沒有證據顯示可以確立有關報道的各項指稱屬實。 警隊具備持之有效的程序調查涉及水警輪的事故,我們亦會以一貫不偏不倚的態度就事件作出全面調查。本科希望貴報亦本持平的態度,作出澄清,以正視聽及釋公眾的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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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7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A2版以「疑蛇王釣魚水警輪擱淺」為題一文的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與事實不符,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警方經初步調查發現,該艘水警輪當日(六月二十一日)在赤柱東面水域針對一艘可疑船隻進行反罪惡行動,並非如貴報報道指稱「涉作假口供,訛稱追蛇艇」。事實上,現階段沒有證據顯示可以確立有關報道的各項指稱屬實。 警隊具備持之有效的程序調查涉及水警輪的事故,我們亦會以一貫不偏不倚的態度就事件作出全面調查。本科希望貴報亦本持平的態度,作出澄清,以正視聽及釋公眾的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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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2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A6版以「警署熱線裝假狗 四天三日打不通」為題,當中涉及「接待處無警員 形同虛設」的報道,監於有關內容並未能完全反映事實的全部,本科特致函作出補充,希望有助貴報對警署派員駐守接待處的安排有更全面的了解。 事實上,審計署於二○○五年四月發表的四十四號報告書第六章,就警署改善和合並計劃進行的衡工量值審查,當中涉及報案室接待處的建議,在同一報告中亦臚列了警務處就這方面作出的詳細回應,重點如下:
此外,各警署的報案室均有人員二十四小時當值,為市民提供服務,而接待處在位置上實與報案室共處一室,因此,在有需要時絕對可以靈活調派報案室的人員在接待櫃當值。 貴報的報道只眼審計署的有關意見,而忽略了當局的回應,實有以偏概全之嫌,本科特致函補充,敬希垂注。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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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1 Sing Tao Daily (Chinese Only)
星島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5月21日以<一哥「封殺令」31債警無職升>為標題的報導,當中提及逾三十名欠債警被剔除晉升警長名單之列,實無其事。本科特函澄清,祈為跟進。 在每年的「警員陞任警長晉升選拔」中,警務處處長是根據人員的工作表現,面試表現,紀律記錄及一切相關的因素包括公眾利益去決定是否晉升個別人員。最後人員亦需要通過一些既定的審查程序,目的是要確保警隊所晉升人員的誠信及維持市民對警隊的信心。 但就今年的「警員陞任警長晉升選拔」而言,根本沒有如貴報所述有31名警員因欠債而被剔除晉升警長名單的情況發生。 為免貴報讀者對有關事宜產生誤解,希望貴報作出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高級警司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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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2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4月28日以「冼家強晉升警長」為標題的報導,當中提及今年晉升警長的結果被延遲公佈以及揣測延遲公報之原因均與事實不乎。本科特致函澄清,祈為跟進。 警務處在2006年5月15日發布的警長晉升試行政指示時,已清楚列明晉升試將於2007年3月至4月公佈結果。事實上往年多會在3、4 間公佈結果,而去年公佈日期為2006年4月28日,而今年公佈的日期為4月27日。由此可見,今年的警長晉升試並不存在如貴報所報導「被刻意延遲公佈」的問題。 為免貴報讀者對有關事宜產生誤解,希望貴報作出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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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4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四月四日)在A4以「為錢為情失更警燒炭死」為題的報道,監於該報道以表列形式引述本科提供的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數字並不正確,本科特致函澄清,祈為跟進。 本科實有必要向貴報指正,截至二○○六年年底,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累積總人數應為130人,而非184人。而於二○○四年,這方面的累積總人數實為184人,而非130人。 為免貴報讀者對有關的數字產生誤解,希望貴報作出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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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6 SingTao Daily (Chinese Only)
星島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昨日﹝3月25日﹞以「警長晉升試押後放榜」為標題的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本科特致函澄清,祈為跟進。 警務處在2006年5月15日發布的警長晉升試行政指示時,已清楚列明晉升試將於2007年3月至4月公佈結果。事實上往年多會在3、4月間公佈結果,而去年公佈日期為2006年4月28日。由此可見,今年的警長晉升試並不存在如貴報所報導「押後放榜」的問題。 為免貴報讀者對有關事宜產生誤解,希望貴報作出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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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8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本科實有必要向貴報指正,截至去年(二○○六年)年底,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累積總人數應為130人,而非288人。而前年(二○○五年)年底,這方面的累積總人數實為149人,而非308人。比較該兩年的累積總人數,跌幅應為13% 。 累積總人數的計算包括在該年內的新增個案及持續個案,同時亦撇除在該年內已解決欠債問題的個案的總累積數字。因此,將保安局提交的有關文件內上半年的數字與下半年的數字相加起來,便會將持續個案的數字重覆計算在內,與實際情況不符。 為免貴報讀者對有關的數字產生誤解,希望貴報作出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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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1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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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12-27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港聞A6版以「警車疑遭濫用公路飆車」為題一文,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容均指稱警車疑遭濫用,內容與事實不符,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事實上,警隊有嚴謹的內部指引,規范警務人員使用轄下的車輛,絕不容許作私人用途。警隊內的各單位更備有行車日誌,清楚紀錄轄下車輛的使用日期、時間、地點及作何用途,以防止有任何濫用的情況。 根據十二月十二日警方的行車日誌,沒有任何警務人員駕駛該車(AM6959)外出執勤,這正好解釋為何行車日誌上當日並沒有該車執勤的紀錄。事件亦不涉及任何東九龍失蹤人口調查組的人員。 經進一步調查,警方的行車日誌顯示一名警務人員曾於十二月十一日駕駛該車外出作行動用途,而該車的出勤紀錄絕對符合使用警方車輛的指引,絕不存在濫用問題。同時,駕車的人員當日亦沒有途經將軍澳隧道,故亦不存在報道第一段所指「其間更在將軍澳隧道因切線問題與另一輛車發生沖突」的情況。 至於有指稱該車涉嫌與另一輛私家車的交通投訴事件,警方正聯絡投訴人作出跟進。 貴報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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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5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先生: 就貴報於十月二十二日在A12版「專欄專論」內刊登「李八方隔墻有耳:羅志華感慨警員少支援」一文,特致函作出澄清,祈為跟進。 香港警務處心理服務課成立至今已二十三年,是亞太區最先擁有專為警務人員而設心理服務的警隊之一,致力協助不同處境的警隊成員處理各種個人健康及情緒問題。 經過多年的努力,心理服務課在警隊成員之間,建立了良好的專業聲譽。警察臨床心理學家,均嚴格遵照專業保密守則,他們連同警察福利主任、訓練及職員關系主任及所有主管人員,提供24小時的網絡支援,以處理警務人員的情緒危機或福利問題。在心理服務課每年處理的新個案中超過七成,是自行致電預約,其餘是由單位指揮官或警察福利主任轉介;一般首次接見都會於十個工作天內安排。遇上緊急個案,會於48小時或更早的時間安排接見。 此外,心理服務課近年來亦致力增強及提昇各警隊成員的心理素質及精神健康,與警隊內不同的部門和成員建立密切連系和互相了解。亦策略性地透過不同課程,為警隊成員提供有關壓力處理及其他心理效能的訓練。為鼓勵有需要的同事主動求助,心理服務課也於過去三年印製及派發「支援手冊」以提供詳盡警隊內部及社區上的求助資料,以便同事因應個別情況和考慮,有更多不同選擇和途徑。 有關羅先生在該文中提及的南京刑事心理研討會,是由中國心理學會法制心理專業委員會與南京大學法院共同主辦,參加者主要是刑事司法心理(Forensic Psychology) 領域的專家,內容主要集中於刑事犯罪心理﹝如獄內罪犯矯正評估、重新犯罪風險評估﹞及刑事司法參與人心理﹝即犯罪心理、受害人心理和證人心理﹞。本港屬此專業范疇的懲教署代表也有出席是次會議。 敬希垂注,祈為更正為盼。 警察公共關系科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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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30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 編輯先生: 貴報於六月三十日在A24版,以「警明恢復『單咇』」為題一文,監於有關報道內容不確,特致函作出澄清,祈為跟進。 該篇報道指深水? 警區會於明日(七月一日)開始回復「單咇」巡邏,並不正確。 事實上,警隊分區指揮官會不時因應各警區的實際情況,例如罪案趨勢和人事安排等,作出檢討及決定巡邏人員是以一人(單咇)或兩人(孖咇)執行巡邏任務。 敬希垂注,祈為更正為盼。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蔡黃鳳儀 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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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0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19 June 2006 The Editor Dear Sir, With reference to the article by NG Kang-chung entitled “Random tests plan to fight drink-driving” on C3 of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on 15 June 2006, I wish to clarify the following points, in order to accurately reflect the Police Force's position :-
Police are not complacent about the terrible consequences drinking and driving can have. We employ a balance of education, publicity and enforcement action to reinforce this message, and our latest campaign aimed at revelers during the World Cup period demonstrates this. In the first six days of the campaign, Police Officers have conducted 351 visits to bars and restaurants, offered over 600 free breath screenings for patrons, and handed out 26,000 educational leaflets. This has been backed up by 600 enforcement checks resulting in 14 arrests for drink-driving. Finally, although the current levels of drink-driving in Hong Kong compare favourably with other countries, the Police are always open to initiatives to make our roads even safer, and further reduce the accident rate. In that context, and if the Hong Kong community consider that random breathalyzer checks are justified, the Force will support such a move. Yours faithfully, ( CHOI WONG Fung-yee ) Chief Superintendent Police Public Relations Bra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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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5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四月二十七日在A12版探射燈一欄中,以「會展卸貨候車區設將軍澳」為題一文,當中涉及警方的安排內容不確,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該篇報道指當會議展覽中心舉行大型展覽時,運載展品的貨車司機必須持有由貿易發展局發出的許可證及由警方發出的證明書,方可駛進會展卸貨。事實上,警方並沒有發出貴報所指稱的證明書。 該篇報道亦指貨車司機要先行到將軍澳候車區等候警方指示,再於指定時間內前往會展。而事實上,警方從未有派員往將軍澳候車區指揮有關安排。 報道內所指會展場內的交通及卸貨安排,純屬貿發局及會展場地管理人員的內部管轄范圍,警方並無參與。至於候車區的選址,更是貿發局的內部事宜,警方沒有亦不宜參與任何意見。 自二○○四年九月開始,貿發局與會展場地的管理人員已全面負責候車區的運作,包括編排進入會展的指定時間,以及事前需先在將軍澳候車區等候的有關安排。 我們相信貴報的報道是根據一份在二○○四年前由貿發局發給參展商及貨車司機的通告,而該通告上有關警方負責的安排已早於二○○四年九月後不再適用。就此,我們已要求貿發局作出更正,並應通知參展商及貨車司機,以及在通告中如實反映現行的安排。 我們希望重申的是,當有大型展覽在會展舉行時,警方會負責會展附近范圍及港島北的交通管理安排,希望減低有關活動對交通構成的負面影響,盡量紓緩區內的交通壓力。 我們提出以上各點,希望貴報能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蔡黃鳳儀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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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9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 編輯先生: 貴報於五月七日在A25版,以「深水? 警區大換班」為題一文,監於有關報道對警隊正常的人事調動作出不必要的猜測,特致函作出澄清,祈為跟進。 該篇報道指深水? 警區近日出現不尋常高層人事變動,更引述消息指是由於該區去年罪案數字「逆市上昇」,引起警隊高層不滿等等。 事實上,有關的調職安排只屬警隊內部的正常調動,適當的人手調配不但有助部門善於運用人力資源,亦可擴闊人員對不同警務工作的認知及接觸層面,令他們能在不同的崗位吸取經驗,加強人員的專業知識。因此,有關調動實不應與警區的治安情況或管理掛上關系。 敬希垂注,祈為更正為盼。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蔡黃鳳儀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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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9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 編輯先生: 貴報於五月七日在A4版,以「深水? 警區高層大清洗」為題一文,監於有關報道內容對警隊正常的人事調動作出不必要的猜測,特致函作出澄清,祈為跟進。 該篇報道指深水? 警區近日出現不尋常高層人事變動,更引述消息稱該區去年罪案情況差強人意,令警隊高層非常不滿,故決定悉數更換區內高層等等。 事實上,有關的調職安排只屬警隊內部的正常調動,適當的人手調配不但有助部門善於運用人力資源,亦可擴闊人員對不同警務工作的認知及接觸層面,令他們能在不同的崗位吸取經驗,加強人員的專業知識。因此,有關調動實不應與警區的治安情況或管理掛上關系。 敬希垂注,祈為更正為盼。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蔡黃鳳儀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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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0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四月十日)在A4版及A6版刊載有關受傷警員朱振國接受治 療的情況,指警隊對朱振國一家援助不足。事實上,自朱警員受傷以來, 警隊上下均十分關注他的康復情況,並循各方面可能的范疇為他及其家人 提供協助。因此,本科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首先,自朱同事受傷以來,警隊福利部的同事一直貼身跟進,每週均派員 到醫院探望最少兩次。自該不幸事件發生後,福利部的同事探望他已達九 十二次之多。 至於警隊內部,不論高層及中層的人員,亦曾先後多次到醫院探望朱警員 。警務處處長曾先後五次探望朱同事,處長於四月七日到醫院探望他的安 排,亦早於三月二十九日落實,並事先知會朱同事的家人。另外,他所屬 的總區指揮官及深水? 區指揮官亦分別探望他五次及九次。由此可見,警 隊上上下下沒有遺忘這位英勇受傷的同事,亦沒有冷待這位同袍及其家人 。 至於在醫療援助方面,警隊福利部自他入院以來,一直均有從警隊福利基 金撥款予其家人,支付所需的醫療費用。警察福利主任除與朱同事及其家 人保持密切聯系,提供所需的協助外,亦與院方保持緊密的溝通。朱同事 的主診醫生亦指醫院為他提供足夠的物理治療,同時,在主診醫生同意及 授權的情況下,亦安排朱同事接受針炙治療。 而就朱警員家人要求為他進行高壓氧治療一事,警務處早於三月下旬聯絡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並於四月三日致 函提出希望能透過中聯辦的幫忙,聯絡身處北京某醫院,曾治癒前鳳鳳衛 視女主播劉海若的醫療專家小組前來香港診治朱警員,以及提供專業的治 療意見,而我們亦在函件中表明,警務處願意承擔有關費用。 這些均是警務處跟進朱振國警員的康復進展的各項安排。 我們提出以上各點,希望貴報能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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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0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四月十日)在A1版及A4版刊載有關受傷警員朱振國接受 治療的情況,指朱同事備受冷落,警隊遲來的關心等。事實上,自朱警員 受傷以來,警隊上下均十分關注他的康復情況,並循各方面可能的范疇為 他及其家人提供協助。因此,本科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首先,自朱同事受傷以來,警隊福利部的同事一直貼身跟進,每週均派 員到醫院探望最少兩次。自該不幸事件發生後,福利部的同事探望他已達 九十二次之多。 至於警隊內部,不論高層及中層的人員,亦曾先後多次到醫院探望朱警 員。警務處處長曾先後五次探望朱同事,處長於四月七日到醫院探望他的 安排,亦早於三月二十九日落實,並事先知會朱同事的家人。另外,他所 屬的總區指揮官及深水? 區指揮官亦分別探望他五次及九次。由此可見, 警隊上上下下沒有遺忘這位英勇受傷的同事,亦沒有冷待這位同袍及其家 人。 至於在醫療援助方面,警隊福利部自他入院以來,一直均有從警隊福利 基金撥款予其家人,支付所需的醫療費用。警察福利主任除與朱同事及其 家人保持密切聯系,提供所需的協助外,亦與院方保持緊密的溝通。朱同 事的主診醫生亦指醫院為他提供足夠的物理治療,同時,在主診醫生同意 及授權的情況下,亦安排朱同事接受針炙治療。 而就朱警員家人要求為他進行高壓氧治療一事,警務處早於三月下旬聯 絡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並於四月三日 致函提出希望能透過中聯辦的幫忙,聯絡身處北京某醫院,曾治癒前鳳鳳 衛視女主播劉海若的醫療專家小組前來香港診治朱警員,以及提供專業的 治療意見,而我們亦在函件中表明,警務處願意承擔有關費用。 這些均是警務處跟進朱振國警員的康復進展的各項安排。 我們提出以上各點,希望貴報能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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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4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your article ‘ATV courts controversy on shooting’ which appeared on the front page of the City page on 24 March. In particular the Hong Kong Police takes issue with your comments that “Ironically, his (a reference to the Commissioner) own official silence and that of the entire police force in the three days following .......... could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speculation”. Your article then went on to say that, “Amid their silence, a blizzard of leaks by unnamed police sources led newspapers to report ..........”. First of all I would like to make it clear that time was required (as indeed it is required in every investigation) after the Commissioner’s initial press conference immediately after the tragic event for investigators to piece together the events of that morning. Had a series of releases been made too early, only for them to change later, this would only lead to even more speculation and criticism. Additionally, and though the media appear to refuse to accept this point, Police are under immense constraints as to what can be released if a court proceeding could entail; in this case a Death Inquest. However, given the intense speculation over the case, a further press conference was organized. It appears that the intention is to find fault regardless of what is done in this case. As for your “blizzard of leaks by unnamed police sources”, this begs the obvious question as to wha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ess to ensure the accuracy of what they are being told and, whether their sources are likely to be in a genuine position to supply reliable information or, are simply speculating or reporting hearsay? Only several days earlier, Chris Yeung, your own editor-at-large, wrote in the SCMP, “The media is obliged to separate truth from hearsay, half-truth and lies. Journalists must not be blinded by bias or surrender to the temptation to dramatise and sensationalise. Doing so borders on misleading the public.” The Police looks forward to balanced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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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9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三月九日)在頭版刊載「前O 記一哥雙料自殺廉署調查目標 警隊勒令退休」標題一文,報道不論在標題及內文均指稱,警隊高層已勒 令馮建民總警司明年初提早退休,此內容與事實不符,事實上是絕無此事 ,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報道對事件作出的猜測絕無根據,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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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1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蘋果日報
編輯編輯先生: 貴報於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在A6版,以「公園表演受阻百人圍兩警 」為題的一篇有關在屯門市鎮公園有違法表演人士與康文署職員發生爭拗 的報道,內容及圖片說明與事實不符,本科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更正。 於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屯門市鎮公園經理梁先生聯同兩名康樂 文化事務署職員及五名保安員在園內取締非法使用擴音器的演奏活動。當 公園職員警告一名違法表演人士時,他們遭受約三百名圍觀者阻撓及喝倒 採,經理梁先生遂報警求助。 青山分區警署派員處理及平息紛爭,並護送有關職員返回公園辦事處;該 五名保安員則從旁協助,並在外圍組成人鏈分隔職員和圍觀者,並非如報 道及相關的圖片說明所言,指稱保安員護送兩名警員離開。 事後,約二百名人士集結在屯門市鎮公園辦事處門外,要求與有關職員展 開對話,秩序良好,而警方只在辦事處門外戒備,以及在有需要時維持秩 序。報道及相關的圖片說明指稱警方遭受圍困,亦不屬實。 貴報的有關報道和圖片說明明顯與事實不符,並有誤導讀者之嫌,敬希垂 注,並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香港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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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9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一月九日)在A16版,以「鄧甘滿調職惹猜測」為題一文,內容不確,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該篇報道指警方港島總區指揮官鄧甘滿到任該職位只有八個月便被調職,因而引起外界猜測,認為事件可能與他在指揮世貿會議期間的部署有關。惟這種對鄧先生調職一事所作出的猜測絕無根據,並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鄧先生自二○○四年五月獲晉升為警隊助理處長後,便被調任為港島總區指揮官,至今已有二十個月,而報道指鄧先生只到任該職八個月,絕對與事實不符。 此外,鄧先生即將出任助理處長(人事)一職,接替已於去年十月退休的陳偉基先生,專責管理為數二萬七千多人的警隊人事問題,同屬要職,而有關調職安排只屬警隊內部的正常調動,警隊管理層早已在世貿會議舉行前已作出相關決定,只待會議結束後才予以落實。因此,調動實不應與鄧先生在世貿期間的表現掛上任何關系。 貴報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祈為更正為盼。 香港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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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9 The Sun (Chinese Only)
太陽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今日(一月九日)在A12版,以「世貿結束鄧甘滿調職」為題一文,內容不確,特致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該篇報道指警方港島總區指揮官鄧甘滿到任該職位只有八個月便被調職,因而引起外界猜測,認為事件可能與他在指揮世貿會議期間的部署有關。惟這種對鄧先生調職一事所作出的猜測絕無根據,並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鄧先生自二○○四年五月獲晉升為警隊助理處長後,便被調任為港島總區指揮官,至今已有二十個月,而報道指鄧先生只到任該職八個月,絕對與事實不符。 此外,鄧先生即將出任助理處長(人事)一職,接替已於去年十月退休的陳偉基先生,專責管理為數二萬七千多人的警隊人事問題,同屬要職,而有關調職安排只屬警隊內部的正常調動,警隊管理層早已在世貿會議舉行前已作出相關決定,只待會議結束後才予以落實。因此,調動實不應與鄧先生在世貿期間的表現掛上任何關系。 貴報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祈為更正為盼。 香港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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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9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Sunday Morning Post
The Editor, Dear Sir, I refer to the article written by Niall Fraser in the Sunday Morning Post on January 8, 2006 headlined “Top officer transferred after WTO friction” and “The rise and stall of a decorated high-flier”. I would like to point out that the speculation on the reasons behind the transfer of Regional Commander, Hong Kong Island, Mr Xavier Tang Kam-moon, was totally unfounded and was clearly based on erroneous information.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is that Mr Tang has been in the post of Regional Commander, Hong Kong Island for about 20 months since his promotion to the rank of Assistant Commissioner of Police in May 2004. It is factually incorrect as reported in the article that Mr Tang has been in the post for only eight months. The decision for Mr Tang to take over the equally important post as Assistant Commissioner of Police (Personnel) to fill the vacancy left over by the retiring directorate was made well before the Hong Kong Ministerial Conference. Mr Tang’s transfer is part of the Directorate transfer in the Force effected in January each year and has nothing to do whatsoever with his performance during the Conference period. The speculation is most unfair to Mr Tang and it is regretted that Mr Fraser has not checked out the facts with more care. I trust the above clarifies the matter on this subject. Yours faithfully, (Ma Wai-l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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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今日(十二月九日)在A4版《世貿專版》,以「警明接管政府三廈,灣仔布水馬陣」為題一文,內容不確,特函予以澄清,祈為跟進。 該篇報道不論在標題或內文均指稱,警方明日起會正式接管灣仔北三幢政府大樓的保安工作,報導明顯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該三幢政府大樓(包括入境事務大樓、稅務大樓及灣仔政府大樓)的保安工作,一直由政府產業署自行聘請保安公司負責。這項安排在世貿會議期間,仍然維持不變。 若大樓內有任何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的事件發生,警方將按既定程序派員處理,維持治安。 敬希垂注,並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香港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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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4 Oriental Daily (Chinese Only)
東方日報 編輯先生: 貴報於十二月四日在A24版《要聞二》,以「的士業擲200萬,誓剿白牌車」為題,引述一位公共交通運輸從業員指政府對某些交通違例事情坐視不理及警方執法不力。對此報導,本科有以下回應。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規定,若使用輕型貨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作載貨用途是沒有違法的。若其用途是純為載客收費,則為非法。 警方對任何車輛以出租或取酬方式非法載客,必會採取執法行動,加以取締。對在報導中所提及的非法載客地點及時間,警方已展開調查並作出適當跟進,如證明屬實,必會採取相應執法行動。 至於往來機場的「白牌車」問題,警方與運輸署及機場管理局在與有關業界定期會議中,經常檢討這一問題及作出適當跟進行動。 我們重申,警方一直密切留意「白牌車」問題。若證據充份,必會對違法人士作出檢控。若該位從業員願意作證或提供具體資料支持他所指稱的違例罪行,請他與交通總部張守華高級警司聯絡,電話為2860-6268,以便展開正式調查。 謹此通知貴報有關資料,希望藉貴報作出澄清。 香港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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