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民奖励计划在1973年推出,向积极协助警方防止或侦查罪案丶逮捕罪犯的市民颁发奖金,以示嘉许;奖励基金由香港总商会设立和管理。1984年增设全年最杰出好市民奖,进一步推广好市民奖励计划,以鼓励更多市民协助警方扑灭罪行。
计划旨在鼓励市民举报罪行,在适当时大声呼救及随时准备挺身作证。香港总商会根据警方的推荐颁发奖项。
每年两次的好市民奖颁奖典礼分别在六月及十一月举行,而全年好市民奖则於每年十一月连同好市民奖一同颁发。自1973年以来,一共有3741名热心的市民获颁发好市民奖。
好市民奖
获提名角逐好市民奖的人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获提名人士不论是案中目击证人或受害人,必须曾积极协助警方或其他市民防止或侦查罪案,或逮捕罪犯;以及
获提名人士所提供的协助,必须是重要及有实际作用的。
全年最杰出好市民奖
全年最杰出好市民奖的提名标准基本上与好市民奖相同,但获提名人士必须曾显出:
特别英勇的行为或勇气;
高度的机智;或
非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