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集会通知/公众游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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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网页载有适用于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8条或第13A条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资料,及就该等集会或游行所施加的条件/修订条件。本网页所载列内容仅作一般参考用途。

警方会尽力把上述须通知并已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或游行的条件/修订条件,尽快于有关集会或游行举行前上载于本网页。尽管如此,上述的条件/修订条件仍有可能因组织人作出短时间的通知或其他未能预知的因素而不能适时上载。

视乎情况,就组织人作出的『公众集会通知』或『公众游行通知』,警方会向组织人签发回覆信。如本网页所载内容与上述回覆信内容不一致,则以警方向组织人所发出的回覆信为准。

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规定,每个公众集会或游行中,集会或游行的组织人或(如他不出席)由他指定代替他行事的人,须在整个集会或游行进行期间出席。上述人士均须遵从警务人员向他发出的任何指示,以确保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得以维持。本网页所公布的公众集会或游行的内容,并不会影响组织人或由他指定代替他行事的人的法律责任。

如对本网页内容有任何查询,可电邮至poe-sup-licensing@police.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