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及家庭暴力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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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政策组负责处理以下有关虐待儿童丶家庭暴力丶性暴力丶虐老丶青少年罪行及儿童色情物品的事宜: (一) 制定和实施警队政策 作为一个政策组,保护儿童政策组负责策划及制定警队在处理虐待儿童丶家庭暴力丶性暴力丶虐老丶青少年罪行及儿童色情物品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警队在接获此类案件的举报时,能协调各方的应变行动,采取有效的措施。 (二) 与政府其他部门和非政府机构联络 现时分别有三个政府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及处理虐待儿童丶虐老及使用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问题,并制定预防性策略。警司(刑事)(支援)是该三个工作小组的成员,为警队提供有关政府政策最新发展的资料。保护儿童政策组亦就多专业的处理程序丶机构间的合作丶训练及协调有关方面的事宜与相关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紧密合作。 (三) 密切注意虐待儿童丶家庭暴力丶性暴力丶虐老丶青少年罪行及儿童色情物品的趋势 为向受害者提供更佳服务和应付此类案件的任何新趋势,保护儿童政策组密切关注本地及海外虐待儿童丶家庭暴力丶性暴力丶虐老丶青少年罪行及儿童色情物品案件的趋势,并对特殊的个案加以研究。 (四) 立法 保护儿童政策组不断检讨警队对保护儿童丶家庭暴力丶性暴力丶虐老及青少年罪犯行为的政策及程序,以符合法例上及政府政策上的改变。因应当前本地和国际上的罪案情况,保护儿童政策组亦会提出及协助制定新法例。 (五) 与海外执法机关和非政府机构联络 保护儿童政策组定期与海外执法机关和非政府机构保持联络,交流有关保护儿童丶家庭暴力丶性暴力丶虐老丶青少年罪行及儿童色情物品的新施措及处理方法。 为达到此目的,保护儿童政策组的人员定期出席由国际刑警举办的侵害未成年人罪案专家小组会议。此国际性会议提供机会让各国执法机关和非政府机构人士商讨有关的问题。会议的目的是交换资料及分享经验,以及继续发展会员国与国际非政府机构之间在打击侵害儿童罪案方面的合作。 《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在1997年通过,使1980年10月在海牙签订的《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得以在香港施行。保护儿童政策组负责协调由香港中枢当局(即律政司司长)提出协助处理掳拐案件要求。在此类案件中,儿童均遭不当地扣留或从其管养的地方或惯 (六) 训练 保护儿童政策组与社会福利署统筹合作发展基本和进修训练课程,教授人员调查虐待儿童案件和为易受伤害证人进行录影会面的特别技巧,并挑选合资格的警务人员丶社会福利署的社工和临床心理学家参加有关训练课程。 保护儿童政策组亦与政府其他部门及非政府机构合作举办训练课程,并邀请外地讲者来港教授各种有关虐待儿童丶家庭暴力丶性暴力丶虐老丶青少年罪行问题的训练课程。 (七) 支援证人计划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规定易受伤害证人透过电视直播联系作供时,可由一名法庭认为可接纳的成年人陪同,即一名支援者。有鉴於此,社会福利署和警方在1996年11月合作推出一项支援证人计划,目的是向儿童和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证人提供有用资料和精神支持,以方便他们在法庭上作供。此项计划由社会福利署负责管理,而保护儿童政策组则负责统筹及处理各刑事单位所提出的安排支援者申请,并将申请转介至社会福利署以作出安排。 ( 八) 对有关问题的研究 保护儿童政策组经常与本地各大学和其他研究中心/机构合作进行研究计划。该组欢迎任何修读与虐待儿童丶家庭暴力丶性暴力丶虐老及青少年罪行有关学科的警队成员徵询意见或寻求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