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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概况
本网页介绍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的施行办法。此项计划旨在提供现金援助予因暴力罪行而受伤、残废或死亡的受害人及其遗属(如受害人死亡),以及由於执法人员因公使用武器以致意外受伤、残废或死亡的受害人及其遗属(如受害人死亡)。此项计划的受助人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赔偿款项由公帑支付。
二. 管理
本计划由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及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管理,委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秘书处职员由社会福利署派员充任,该署并负责评算和支付赔偿款项的工作。
资格
甲. 暴力伤亡赔偿
三. 计划适用范围
任何人士如在刑事罪行中遭凶徒用暴力袭击以致伤亡,受害人或其遗属均可透过本计划申请赔偿。
四. 申请资格
如申请人或死者(在此情况下由配偶或家属提出申请)在本港直接由於下列事件或因此等事件而伤亡,其申请将获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考虑。所指事件为:
- 暴力罪行(包括纵火及下毒);
- 逮捕或试图逮捕罪犯或疑犯;
- 防止或试图防止罪行发生;
- 协助警务人员或任何人士逮捕或设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防止或试图防止罪行发生。
五. 领取赔偿的条件
委员会在确定下列各点后,才会批准发放赔偿款项:
- 该伤亡事件并非由执法人员在执法伤亡赔偿计划所适用的情况下(请参阅下文第6至第8段)造成;
- 该伤亡事件所引致的伤势令受害人至少损失三天入息或工作能力,但不包括引致死亡或伤残的个案;
- 引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的事件,已成为刑事诉讼案件,或已在合理时间内向警方报告;
- 申请人已尽力协助委员会,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特别是提供可能需要的医疗报告;
- 对于新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已在事件发生当日起计的三年#之内提出赔偿申请;
- 至于重新提出的申请,首次赔偿申请於事件发生当日起计三年#之内提出,但该申请个案因自行撤销或失去联络而结束;申请人第二次或以后的申请须於事件发生当日起计的三年#之内提出,或在自行撤销或失去联络后一年#之内提出,以较后日期为准;以及
- 受害人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的规定,有权在香港居留或获准在香港逗留;对于逗留香港是有条件限制的受害人,须在事件发生时,并无违反逗留期限。若受害人在入境后才获准在香港居留或受害人在逾期留港后其留港期限获延长,而事件在准许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受害人亦可能会获得赔偿。
如申请人或死者与罪犯为同一家庭的成员或夫妇,并於罪案发生时居於同一地点,则在特别情况下方会获发赔偿。
交通意外受害人除非被人蓄意用车撞倒,否则不在本计划赔偿范围之内。
乙. 执法伤亡赔偿
六. 计划适用范围
任何人士如因执法人员(即任何正在执勤的警务人员或公职人员)使用武器执行职务而伤亡,受害人或其遗属均可透过本计划申请赔偿。
七. 申请资格
如申请人或死者(在此情况下由配偶或家属提出申请)在本港因执法人员就下列事件使用武器执行职务,不论是否由於执法人员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引致受伤或死亡,其申请将获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考虑。所指事件为:
- 逮捕或试图逮捕罪犯或疑犯;
- 防止或试图防止罪行发生;
- 协助警务人员或任何人士逮捕或设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防止或试图防止罪行发生。
八. 领取赔偿的条件
委员会在确定下列各点后,才会批准发放赔偿款项:
- 该伤亡事件所引致的伤势令受害人至少损失三天入息或工作能力,但不包括引致死亡或伤残的个案;
- 引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的事件,已在合理时间内向警方报告;
- 申请人已尽力协助委员会,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特别是提供可能需要的医疗报告;
- 对于新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已在事件发生当日起计的三年#之内提出赔偿申请;
- 至于重新提出的申请,首次赔偿申请於事件发生当日起计三年#之内提出,但该申请个案因自行撤销或失去联络而结束;申请人第二次或以后的申请须於事件发生当日起计的三年#之内提出,或在自行撤销或失去联络后一年#之内提出,以较后日期为准;以及
- 受害人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的规定,有权在香港居留或获准在香港逗留,对于逗留香港是有条件限制的受害人,须在事件发生时,并无违反逗留期限。若受害人在入境后才获准在香港居留或受害人在逾期留港后其留港期限获延长,而事件在准许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受害人亦可能会获得赔偿。
申请赔偿
九. 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可向委员会办事处、各区警署、民政事务处、社会福利署属下各区医务社会服务部及各社会保障办事处索取。申请表内必须填报有关事故发生的简略情形,以及受害人或申请人(如申请人并非受害人)的资料,并由申请人签署,然后邮寄或送交下列地址: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7字楼
社会福利署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委员
会秘书
电话:2838 6079、2892 5220、2892 5222及2892 5223
十. 处理申请的办法
申请书内所填报的事件,必须由警方证实已经报案才会受理。每宗申请会先由委员会秘书处的职员搜集一切有关资料,包括事件的实情、医疗报告及受害人的生活及工作状况,然后呈交委员会参考。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即申请合格与否,以及申请人获得的赔偿款额,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 上诉
申请人如不满意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可於通知书发出日期后一个月内提出上诉,要求上诉委员会重新考虑其申请。在聆讯时,申请人可亲自讲述事件经过,并可带同其他人士或亲友出席,以便从旁协助。如属特别个案并获上诉委员会批准,申请人亦可自费延聘律师代表出席。
支付赔偿款额的决定
十二. 赔偿委员会的责任
赔偿委员会根据所得证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外,委员会会决定事件是否有特殊情况,而提高或削减赔偿款额(这一点在下文第15段有详细的解释)。
十三. 社会福利署的责任
委员会秘书处的职员由社会福利署派员充任,为委员会工作。
根据计划发放的赔偿
十四. 赔偿款额的计算办法
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依照紧急救援基金所定的付款率发放赔偿。赔偿金额的项目、幅度及付款条件详列於紧急救援基金发放细则内,付款率会定期作出调整,详情可参考有关附录。
若受害人遭执法人员所杀,而申请人又符合香港法例第22章《致命意外条例》所定「受养人」一词的定义,则其赔偿申请会获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考虑。但如申请人按照该定义不能被视为受养人,其赔偿申请则由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考虑。
十五. 赔偿委员会的酌情权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有权根据个别情况,提高或削减赔偿款额,甚至否决申请。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可按紧急救援基金的付款率,提高受害人的赔偿总额,最高可增加一倍:
- 受害人曾逮捕或试图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采取或试图采取行动防止罪行发生,或协助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士进行上述行动;或
- 受害人在引致赔偿申请的事故发生後,不避个人为难或不便,甘冒危险,奋力协助警方拘捕或控告罪犯或疑犯;或
- 3. 受害人在引致赔偿申请的警匪枪战中被非警务人员所枪伤或枪杀,而其情况值得以恩恤理由酌情考虑。[按:这类受害人如同时符合上列(a)项的情况,则其可获取的赔偿总额,最高可增加至两倍。]
此外,委员会还可酌情将强奸罪行受害人的伤残补助丶受伤补助及临时生活补助提高,最高可增加一倍。但如受害人的品行丶性格及生活方式是构成伤人事件的因素,则委员会可削减赔偿款项,或拒绝给予赔偿。
委员会亦有权作出特别安排,管理已发放的赔偿款项。
十六. 计划以外的其他赔偿
申请人循其他途径就同一事故申索损害赔偿或其他赔偿的权利,并不会受这项计划所影响。但基於不可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本计划的受益人如循其他途径就同一事故获取损害赔偿或其他赔偿,便须退还这项计划所发放的款项或其他赔款,两者以金额较低者为准。但15(a)及(b)段所述的申请人无须退还因其英勇行为而获增加发放的款项。
十七. 赔偿金的支付办法
赔偿金通常会以自动转帐方式转往申请人的银行户口,但申请人可要求在社会福利署付款办事处领取支票。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将支票直接送往住所。
其他援助
十八. 受害人其他需要的处理办法
如在调查申请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其他需要,例如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高龄及伤残津贴、康复照顾等,社会福利署会跟进个案,使申请人能够获得适当的援助。
#5(e)、5(f)、8(d)及8(e)段注译:
在计算三年或一年期限时,不会把事件发生的当天,或自行撤销申请或失去联络的当天计算在内。如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公众假期或该日悬挂烈风警告讯号(即热带气旋警告讯号八号或以上),则该期限会包括下一个正常工作日。有关申请须於社会福利署收到申请书后,方属正式提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7字楼
社会福利署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