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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案受害者及证人的权利

多谢你尽公民责任。除此通知书的资料外,你亦可索取一份「受害者约章」,该小册子可为你提供更多有用的资料。作为受害者或证人,你拥有以下权利:-

  1. 受到礼貌、同情和细心的对待,个人尊严和私隐亦得到尊重;

  2. 在可行的情况下,获警方安排在你认为方便的地点和时间接受会面;

  3. 由你的代表律师陪同你接受警方会面;

  4. 如你在在罪案发生时受伤,或感到不适,即时获得治疗;

  5. 要求自行付款取得食物及饮品;

  6. 保密与调查工作无关的个人资料,而警方亦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处理你所提供的资料;

  7. 在任何性罪行的案件中,无需提出要求而获安排由性别相同的人员接见;

  8. 要求警方考虑使用单向观察镜进行认人手续;

  9. 要求取得你向警方所提供的任何书面口供的复本(或如适用,记录会面过程的录影带);

  10. 获发一张报案资料卡,上面载有该案件的编号、案件主管及一名调查人员的姓名、职级、职员编号及电话号码;

  11. 尽早取回属于你而无需用作调查用途的个人财物;

  12. 要求警方提供有关警方及法庭程序的资料,并尽快将调查工作的进展及结果通知你;

  13. 获告知检控过程的程序及你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

  14. 获告知案件的审讯日期及地点;



  15. 如你认为有需要,警方需根据对危险性所作出的评估向你提供保护措施,并考虑将你包括在保护证人计划中;

  16. 获告知你可取得协助的适当机构,例如社会福利署、法律援助署及消费者委员会。另外,

  17. 儿童受害者或证人可:

  • 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接受会面或协助警方调查。但陪伴儿童的成年人必须与案件无关,并且不会妨碍调查;

  • 要求警方考虑摄录会面过程;

  • 要求透过法庭的闭路电视联系系统作供(由裁判官或法官作最后决定)及

  • 由支援人员陪同在法庭作供,但该人员必须与案件无关。

此外,请留意下列各项:

  • 警方对违法者进行检控程序或不提出检控的决定,一般不会影响日后向违法者提出民事诉讼;

  • 根据法例,必须向辩方提供你的刑事犯罪纪录资料;

  • 可向任何警署的值日官索取有关暴力伤亡赔偿计划及法律意见的资料;

  • 如你需出庭作证,可获发放证人津贴,请向案件主管查询详情;及

  • 如你未有接获警方通知案件的调查已完结而更改地址或联络电话号码,应尽快通知案件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