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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者可向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申请交通违例判罪纪录证明书,定额罚款(刑事诉讼)的缴款纪录及违例驾驶记分纪录。申请人可亲身办理丶授权他人递交申 请表格丶邮递丶投递丶电邮或传真方式递交申请表格。申请办法如下:
申请人亲身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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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於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及下午二时至四时三十分到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1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办理。(星期六丶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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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於本办事处索取及递交申请表格,办理申请时需出示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及香港驾驶执照,以及缴付港币五十元正。有关费用可以用现金,八达通或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来缴付。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及收妥订明费用後,会发出一张领取通知书及一张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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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现金缴付订明费用,有关证明书可在申请日期後第三个工作天亲身或授权他人前往本办事处领取。但如以支票缴付费用,有关证明书则可在申请日期後第六个工作天亲身或授权他人前往本办事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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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规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丶附加罚款及讼费後,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按此处下载申请表格>
申请人授权他人递交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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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授权他人递交申请表格。该获授权人士可於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及下午二时至四时三十分到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1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办理。(星期六丶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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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获授权人士须递交申请人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出示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及香港驾驶执照副本,以及缴付港币五十元正。有关费用可以用现金,八达通或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来缴付。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及收妥订明费用後,会发出一张领取通知书及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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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现金缴付订明费用,有关证明书可在申请日期後第三个工作天亲身或授权他人前往本办事处领取。但如以支票缴付费用,有关证明书则可在申请日期後第六个工作天亲身或授权他人前往本办事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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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规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丶附加罚款及讼费後,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按此处下载申请表格>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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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表格至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30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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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邮寄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连同其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及香港驾驶执照副本,以及一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来缴付港币五十元正的订明费用。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及收妥订明费用後,会邮寄一张领取通知书予申请人,以通知其证明书的领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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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订明费用是以支票缴付,有关证明书可在申请日期後第六个工作天亲身或授权他人前往本办事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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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规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丶附加罚款及讼费後,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按此处下载申请表格>
申请人以投递方式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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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投递方式递交申请表格至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投递箱办理。投递箱开放时间为星期一至六早上六时至下午八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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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把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连同其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及香港驾驶执照副本,以及一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来缴付港币五十元正的订明费用放於信封内,并把信封投入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投递箱中。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及收妥订明费用後,会邮寄一张领取通知书予申请人,以通知其证明书的领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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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订明费用是以支票缴付,有关证明书可在申请日期後第六个工作天亲身或授权他人前往本办事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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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规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丶附加罚款及讼费後,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按此处下载申请表格>
申请人以电邮方式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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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电邮方式递交申请表格至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电邮地址为:sco-ctpd-traffic @ police.gov.hk 。本处职员会致电申请人以确定其於领取证明书时缴付订明费用的方式。如申请人以现金或八达通缴付订明费用,有关证明书可在申请日期後第三个工作天前往本办事处领取。但若申请人以支票缴付订明费用,有关证明书则需在本处收到支票後的第六个工作天才可领取。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後,会电邮一张领取通知书予申请人,以通知其证明书的领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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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於领取证明书时,需递交其申请表格正本,及其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及香港驾驶执照,以供本处核对身份。如申请人授权他人代为领取证明书,获授权人士须出示其身份证及申请人的申请表格正本丶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及香港驾驶执照的副本,以供本处核对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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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规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丶附加罚款及讼费後,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按此处下载申请表格>
申请人以传真方式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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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亦可以传真方式递交申请表格至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传真号码为:2200 4451。本处职员会致电申请人以确定其於领取证明书时缴付订明费用的方式。如申请人以现金或八达通缴付订明费用,有关证明书可在申请日期後第三个工作天前往本办事处领取。但若申请人以支票缴付订明费用,有关证明书则需在本处收到支票後的第六个工作天才可领取。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後,会传真或邮寄一张领取通知书予申请人,以通知其证明书的领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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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於领取证明书时,需递交其申请表格正本,及其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及香港驾驶执照,以供本处核对身份。如申请人授权他人代为领取证明书,获授权人士须出示其身份证及申请人的申请表格正本丶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及香港驾驶执照的副本,以供本处核对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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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规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丶附加罚款及讼费後,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按此处下载申请表格>
海外人士申请交通违例判罪纪录证明书
居於海外的人士如想申请交通违例判罪纪录证明书,可电邮至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与本处职员联络,本处电邮地址为:sco-ctpd-traffic@police.gov.hk 。本处职员会与申请人再作联络和跟进,以便作出特别的安排。
如有查询,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2860 6332) 或电邮(sco-ctpd-traffic@police.gov.hk) 与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职员联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