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驾驶记分记录及违例驾驶判罪记录证明书

交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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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者可向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申请交通违例判罪纪录证明书,定额罚款(刑事诉讼)的缴款纪录及违例驾驶记分纪录。申请人可亲身办理、授权他人递交申请表格、邮递、投递、电邮或传真方式递交申请表格。申请办法如下 :

申请人亲身办理申请

  1. 申请人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及下午二时至四时三十分到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1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办理申请。(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2. 申请人可于本办事处索取及递交申请表格。办理申请时申请人需出示其香港身分证明文档及香港驾驶执照,以及缴付港币六十一元正。有关费用可以现金,八达通或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来缴付。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及收妥订明费用後,会发出一张领取通知书及一张正式收据。

  3. 确定申请後,申请人可于本办事处领取证明书。以现金或八达通缴付申请费用人士:如递交一至四份申请,可于申请当日领取有关证明书;至於五至九份的申请,可在申请日期後的下一个工作天前来领取;而十份或以上的申请,则可在申请日期後的第三个工作天前来领取。如以支票缴付申请费用,请於确定申请後的第六个工作天领取证明书。

  4.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槼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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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授权他人递交申请表格

  1. 申请人可授权他人递交申请表格。该获授权人士可于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及下午二时至四时三十分到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1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办理申请。(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2. 该获授权人士须递交申请人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出示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明文档及香港驾驶执照副本,以及缴付港币六十一元正。有关费用可以现金,八达通或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来缴付。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及收妥订明费用後,会发出一张领取通知书及正式收据。

  3. 确定申请後,获授权人可于本办事处领取证明书。以现金或八达通缴付申请费用人士:如递交一至四份申请,可于申请当日领取有关证明书;至於五至九份的申请,可在申请日期後的下一个工作天前来领取;而十份或以上的申请,则可在申请日期後的第三个工作天前来领取。如以支票缴付申请费用,请於确定申请後的第六个工作天领取证明书。

  4.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槼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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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申请

  1. 申请人可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表格至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30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

  2. 申请人须邮寄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连同其香港身分证明文档及香港驾驶执照副本,以及一张填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来缴付港币六十一元正的订明费用。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及收妥订明费用後,会邮寄一张领取通知书予申请人,以通知申请人可领取证明书的日期。

  3. 因为订明费用是以支票缴付,申请人可在申请日期後第六个工作天亲身或授权他人前往本办事处领取有关证明书。

  4.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槼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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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投递方式办理申请
  1. 申请人可以投递方式递交申请表格到设置于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楼的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投递箱。投递箱开放时间为星期一至六早上六时至下午八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2. 申请人须把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连同其香港身分证明文档及香港驾驶执照副本,以及一张金额为六十一元正及填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放於信封内,投入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投递箱中。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及收妥订明费用後,会邮寄一张领取通知书予申请人,以通知申请人可领取证明书的日期。

  3. 因为订明费用是以支票缴付,申请人可在申请日期後第六个工作天亲身或授权他人前往本办事处领取有关证明书。

  4.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槼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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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电邮方式办理申请
  1. 申请人可以电邮方式递交申请表格至aco-ctpd-traffic@police.gov.hk 。本处职员会致电申请人以确定其於领取证明书时缴付订明费用的方式。如申请人以现金或八达通缴付订明费用,申请人可在申请日期後第三个工作天亲身或授权他人前往本办事处领取有关证明书。但若申请人以支票缴付订明费用,有关证明书则需在本处收到支票後的第六个工作天才可领取。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後,会电邮一张领取通知书予申请人,以通知申请人可领取证明书的日期。

  2. 申请人於领取证明书时,需递交其申请表格正本,及其香港身分证明文档及香港驾驶执照,以供本处核对身分。如申请人授权他人领取证明书,获授权人士须出示其身分证及申请人的申请表格正本、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明文档及香港驾驶执照副本,以供本处核对身分。

  3.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槼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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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传真方式办理申请
  1. 申请人亦可传真申请表格至传真号码2200 4451。本处职员会致电申请人以确定其於领取证明书时缴付订明费用的方式。如申请人以现金或八达通缴付订明费用,申请人可在申请日期後第三个工作天亲身或授权他人前往本办事处领取有关证明书。但若申请人以支票缴付订明费用,有关证明书则需在本处收到支票後的第六个工作天才可领取。当本处接受其申请後,会传真一张领取通知书予申请人,以通知申请人可领取证明书的日期。

  2. 申请人於领取证明书时,需递交其申请表格正本,及出示其香港身分证明文档及香港驾驶执照,以供本处核对身分。如申请人授权他人领取证明书,获授权人士须出示其身分证及申请人的申请表格正本、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明文档及香港驾驶执照的副本,以供本处核对身分。

  3.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及(5A)的槼定,本处必须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订明费用,并确定申请人已缴交所有定额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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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人士申请交通违例判罪纪录证明书

居于海外的人士如想申请交通违例判罪纪录证明书,可电邮至 aco-ctpd-traffic@police.gov.hk.与本处职员联系。本处职员会联系申请人再作跟进,以便作出安排。

如有查找,可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860 6332) 或电邮 (aco-ctpd-traffic@police.gov.hk)与交通违例判罪纪录室职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