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申请人须知
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是一项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收费服务。本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纯粹是供有关人士申请入境签证前往另一国家旅游或居住,或申请领养小孩之用。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要求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二、申请人须以书面去信: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
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四楼
警务处处长(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行政主任收启)
三、申请人可安排将申请递交至上述地址或将申请放入设於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一楼的投递箱内。
四、申请人必须呈交下列文件:
(甲)已填妥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表
(乙)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有效旅行证件的影印本。
(丙)由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信件的影印本。信件须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需要检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丁)倘若信件并未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则须提供文件(影印本)证明他或她与主申请人的关系。
(戊)由申请人现居地当局认可的警察或执法机构替申请人印取的全套手指模。这套手指模须由该机构证明属实。此项证明须清楚说明:
(i) 替申请人印取手指模的人的姓名及职级;
(ii) 该警察或执法机构的全名,并盖上机构印章;及
(iii) 印取手指模的日期及地点。
未有清楚显示上述证明的手指模将不予接纳。由申请人本人、法律代表或私人/商业机构印取的手指模亦不予接纳。
(己)银行汇票,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及必须在香港支付,每份申请的费用为港币一百八十五元。香港注册银行发行及认可的个人支票(以港币支付) 均可接受。
如果申请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申请人另须递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该译本需由签发当局或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核实。
授权披露犯罪纪录及签发证明书
五丶申请人须下载有关文件,签署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填妥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表 (网上表格)及申请人资料填报表 (网上表格),并与申请文件一并寄回。申请人须授权香港警务处保留其指模及同意香港警务处不需预先谘询其本人情况下向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披露他或她在香港的犯罪纪录详情。如本处在收到申请时未有接获上述文件,在接纳其申请後,有关表格将邮寄予申请人。在收到填妥的有关文件前,本处将不会进一步处理申请。
六、如果申请人在本港并无犯罪纪录,本处会在四星期内将证明书以挂号函件直接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
七、如果申请人有犯罪纪录,在同一期间内会有挂号覆函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及申请人不能发给「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并且列出犯罪纪录资料。
八、倘若申请人现正接受香港警务处调查,或是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罚款(包括交通违例事项) 的人士,其申请将不会进一步处理,直至有关事件结束。本办事处将发出信件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有待事件结束。当再没有其他未完结事件,本处将依据上述第六及七段发出证明书或信函。
个人资料的处理
九、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作办理其申请。他们有权以书面向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西翼十楼鉴证科总督察(支援)要求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由於办理申请需行政费用,警务处处长可能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每页所提供资料的收费与政府现时所收取的每页影印本收费相同。当办理申请的过程完成后,所套取的指模及其他个人资料会在合理期间销毁。
查询
十、如有疑问,可寄函办事处,电邮eo-cncc-ib@police.gov.hk, 致电(852) 2860 6558 ,或传真(852) 2200 4321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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