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须知

一般资讯

进行外景摄制的公司必须遵守香港法例,特别是以下各条例:


(a) 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i) 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 第4A条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陈列或留下,或导致陈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东西,而这些物品或东西对在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对在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者,即属犯罪。

刑罚:罚款5,000元或监禁3个月。

(ii) 不合法地穿着制服─ 第21条

任何人穿着其并无资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类似该种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骗他人,可处罚款1,000元或监禁6个月。

但如获得警务处处长的同意,演员在任何公众娱乐节目中穿着任何制服或衣服,则不构成本条所订罪行。

「制服」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政府飞行服务队、香港警务处、香港辅助警察队或根据香港任何现行成文法则的权限而组成的任何部队的成员当值时不时穿着的正式服装,而服装包括各项装备在内。

刑罚:罚款1,000元或监禁6个月。

(iii) 弃置废物─ 第4(1)条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将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粪便,或其他脏物、废料、发出恶臭或令人厌恶的物品抛掷或放置在任何公众地方、政府财产(获公职人员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财产(获该私人财产的拥有人及占用人的同意者除外)。

刑罚:罚款500元或监禁3个月


(b) 香港法例第238章《枪械弹药条例》

(i)获豁免的人的管有─ 第4(3)条

处长可以书面就管有指明的枪械和管有任何供该等枪械使用的指明数量弹药,或就管有指明的弹药,或就管有指明的枪械及弹药,豁免任何人受第13条的禁止规限;

(ii)携带枪械或弹药或仿制火器意图犯刑事罪─ 第18(1)条

任何人携有枪械或弹药或仿制火器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或抗拒逮捕或阻止将另一人逮捕,则不论属上述二者中何种情况,他当时是携有该等枪械或弹药或仿制火器的,即属犯罪。


(c) 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

非法穿交通督导员制服─ 第59(4)条

任何并非交通督导员人士,未经警务处处长允许而穿交通督导员的制服或仿造交通督导员制服,即属犯罪。

刑罚: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d) 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条例》

(i)住用处所及公众地方发出的噪音─ 第4(1)条

任何人於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於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住用处所或公众地方发出或促使发出噪音,而该噪音对任何人而言是其烦扰的根源,即属犯罪。

(ii) 住用处所及公众地方发出的噪音─ 第4(2)条

任何住用处所的业主、租户、占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於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明知而准许或任由噪音由该住用处所发出,而该噪音对任何人而言是其烦扰的根源,即属犯罪。

刑罚:罚款10,000元。


(e) 香港法例第560章《娱乐特别效果条例》

(i)特别效果技术员须领牌─ 第5条

任何人不得在没有领有特别效果技术员牌照下,使用或安排或准许他人使用任何特别效果物料。

刑罚 :

  • 首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 其後每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ii)燃放特别效果物料的限制─ 第10条

除根据和按照燃放许可证外,任何人不得燃放或安排或准许他人燃放任何特别效果物料。

刑罚:

  • 首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 其後每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iii) 烟火特别效果物料须予登记─ 第14(1)条

除第15条另有规定外及除非另获监督书面批准,否则任何人须在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已根据第16(2)或17(2)条登记并列入登记册後,方可在香港供应、运送、贮存或使用任何该等物料。

刑罚 :

  • 首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 其後每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被人勒索时应如何应付

若犯罪分子向摄制队索取金钱,藉以令摄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你应:

  1. 延迟付款;

  2. 马上报警;

  3. 尽量记下勒索金钱者的详细资料,同时也把勒索进行时在场证人的资料记录下来;

  4. 准备出庭作证(如涉嫌勒索者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