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与教师、学校社工、学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学校联络计划成功的要素。人员计划在学校的工作,应以协助教师及社工积极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道德价值观及个人纪律为目的。
学校对警方的做法反应不一。如属棘手的个案,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有责任采取主动,运用常识,破解问题。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不可取易舍难,花费大部分时间在合作的学校,而是应该竭力协助基于种种原因而对警方采取抗拒态度的学校。
过去,警方与学校的联络多限于正式探访、演讲及道路安全活动。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应透过警民关系主任安排,鼓励军装巡逻人员与巡逻区段内学校的教师及学生非正式接触。由工作直接有关的人员推动社区关系效果最好。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无须每次到学校演讲,可安排警方专家以嘉宾身分讲述与他们工作有关的题目。
与学校联络及提供协助的工作须视乎实际情况而定。既无硬性规定的守则,也无最佳的公式可适用于所有学校。提供协助须考虑不同的因素,例如学生犯事是否严重、校方对警方人员到学校执行工作是否接受,以至是否听取警方的意见等。无论如何,与学校保持良好关系至为重要,因此必须尽力在友好及具建设性的基础上维持关系。
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须与区反三合会行动组的学校队定期联络,合力统筹学校联络工作及活动,以便取得理想的成效及提高效率。
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应尽力提高学生对一般青少年罪行及年青人陷阱的认识,不过,亦应避免他们担任学校联络主任的身分与执法人员的身分出现冲突。一旦发生罪行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便须按既定的警务程序处理。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不应以调查员的身分插手处理实际案件,或担任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调停人。他们亦不应担当训导主任或学校社工的角色。
不规矩行为
不规矩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罪行。学校就学生的不规矩行为(如不听从命令、态度恶劣、学生之间的纷争、旷课等)寻求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协助的情况并不罕见。凡接获这类性质的要求/转介个案,他们应向校方解释这类行为问题并不属於执法的范畴,应由教师及/或社工处理。
校园欺凌问题
一名学生遭一群同学殴打的录影片段经传媒在2004年2月13日广泛报道后,校园欺凌及暴力成为令人关注的问题。自此之后,类似性质的个案一直引起传媒广泛注意,亦期望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在监察和防止校园欺凌事件方面担当重要角色。
凡接获校园欺凌转介个案,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须确定有关欺凌行为是否构成罪行。如未有构成罪行,便应向校方解释有关行为纯属不规矩行为,无须警方介入。学校应按内部纪律制度及/或寻求学校社工协助解决问题。如个案构成或怀疑构成罪行,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应按下文所述采取行动。
举报罪行
如校方就已发生或可能已发生的罪行向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寻求意见,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应注重在执法问题及警方惯常采取的程序方面给予切实可行的意见。当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属警方的调查范围,便应全力协助校方以低调的方式向警署报案,以便尽早采取跟进行动。
如校方仍未确定应否向警方正式举报,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应向校方说明,不论个案的严重程度,警方均有责任调查所有接报个案,并解释在向警方举报后的程序及可能出现的结果。不过,视乎个案的情况及当事人的态度而定,一些性质轻微的违规事件可能透过学校纪律制度处理及由教师和/或社工进行辅导会更好。
另一方面,如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认为有关事件性质严重,例如涉及身体受伤而须治疗、三合会、毒品及朋党等,他们应极力建议校方尽快向警方举报。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也应把事件告知警民关系主任、分区指挥官或视乎需要知会区反三合会行动组的学校队,以及/或在认为警方有需要即时采取行动时向值日官举报。学校联络主任/学校联络主任(中学) 也应监察个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