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民獎勵計劃在1973年推出,向積極協助警方防止或偵查罪案、逮捕罪犯的市民頒發獎金,以示嘉許;獎勵基金由香港總商會設立和管理。1984年增設全年最傑出好市民獎,進一步推廣好市民獎勵計劃,以鼓勵更多市民協助警方撲滅罪行。
計劃旨在鼓勵市民舉報罪行,在適當時大聲呼救及隨時準備挺身作證。香港總商會根據警方的推薦頒發獎項。
每年兩次的好市民獎頒獎典禮分別在六月及十一月舉行,而全年好市民獎則於每年十一月連同好市民獎一同頒發。自1973年以來,一共有3741名熱心的市民獲頒發好市民獎。
好市民獎
獲提名角逐好市民獎的人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獲提名人士不論是案中目擊證人或受害人,必須曾積極協助警方或其他市民防止或偵查罪案,或逮捕罪犯;以及
獲提名人士所提供的協助,必須是重要及有實際作用的。
全年最傑出好市民獎
全年最傑出好市民獎的提名標準基本上與好市民獎相同,但獲提名人士必須曾顯出:
特別英勇的行為或勇氣;
高度的機智;或
非凡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