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慶 日 升 旗 儀 式 及 綵 排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警 方 將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日 ) 升 旗 儀 式 綵 排 及 十 月 一 日 ( 星 期 一 ) 國 慶 日 升 旗 儀 式 舉 行 期 間 , 在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第 二 期 ( 會 展 二 期 ) 附 近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確 保 升 旗 儀 式 順 利 舉 行 及 交 通 保 持 暢 順 。
( 甲 ) 九 月 三 十 日 升 旗 儀 式 綵 排 交 通 安 排
升 旗 儀 式 綵 排 將 於 上 午 八 時 在 會 展 二 期 舉 行 , 以 下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將 於 當 日 上 午 六 時 至 下 午 一 時 實 施 :
( 一 ) 封 路
博 覽 道 以 北 的 一 段 博 覽 道 東 將 會 封 閉 。 而 博 覽 道 的 交 通 將 會 維 持 正 常 , 但 當 儀 杖 隊 進 出 博 覽 海 濱 花 園 及 金 紫 荊 廣 場 時 將 會 間 歇 性 封 閉 。
( 二 ) 巴 士 總 站 及 的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位 於 博 覽 道 東 的 巴 士 總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巴 士 路 線 9 7 3 A 、 9 6 1 、 2 5 A 的 總 站 將 會 改 設 於 灣 仔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
( 三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位 於 博 覽 道 東 的 八 個 旅 遊 車 泊 車 位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 乙 ) 國 慶 日 升 旗 儀 式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國 慶 日 升 旗 儀 式 將 於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八 時 在 會 展 二 期 舉 行 , 警 方 將 實 施 以 下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
( 一 ) 封 路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 除 已 獲 授 權 車 輛 外 , 所 有 車 輛 一 律 不 可 使 用 博 覽 道 、 博 覽 道 中 及 博 覽 道 東 ;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 介 乎 博 覽 道 及 博 覽 道 東 的 一 段 會 議 道 東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及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上 午 十 時 , 除 接 載 出 席 升 旗 儀 式 的 社 區 或 制 服 團 體 的 旅 遊 車 及 需 要 進 出 位 於 港 灣 徑 的 大 廈 停 車 場 的 車 輛 外 , 所 有 車 輛 不 准 駛 入 港 灣 徑 。
( 二 ) 改 道 措 施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 除 已 獲 授 權 車 輛 外 , 所 有 沿 博 覽 道 或 博 覽 道 中 東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博 覽 道 東 南 行 線 ;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 沿 分 域 碼 頭 街 東 行 左 一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則 只 可 前 往 博 覽 道 及 博 覽 道 中 ; 及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 所 有 沿 博 覽 道 東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會 視 乎 情 按 指 示 左 轉 入 會 議 道 東 行 。
( 三 ) 巴 士 總 站 及 的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 由 十 月 一 日 凌 晨 零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 位 於 博 覽 道 東 的 巴 士 總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 由 十 月 一 日 凌 晨 零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 位 於 博 覽 道 東 之 的 士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上 午 十 時 , 介 乎 港 灣 徑 及 菲 林 明 道 的 一 段 港 灣 道 西 行 之 的 士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及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 位 於 灣 仔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旁 之 的 士 及 公 共 小 巴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 丁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由 九 月 三 十 日 晚 上 十 時 至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十 一 時 , 位 於 博 覽 道 東 的 八 個 旅 遊 車 泊 車 位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及
- 由 十 月 一 日 凌 晨 零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 所 有 位 於 博 覽 道 東 的 公 共 巴 士 泊 車 位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在 上 述 受 影 響 地 區 內 違 例 停 泊 的 車 輛 將 會 被 拖 走 而 毋 須 事 先 通 知 。 市 民 應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上 述 地 區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二 號
完
二 ○ ○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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