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證注意事項
香港的刑事法庭
衣著 為對法庭表示尊重,你應穿著整齊。男士應盡量穿恤衫、結領呔,有領襯衣及長西褲,而女士應穿淨色或較保守的恤衫或襯衣及長褲或裙。 使用的語言 刑事法庭均以中文或英文進行審訊。但是,你可使用中、英文以外,而你流利的語言作供。假如你不熟悉中文或英文,傳譯員會在場為你翻譯。 座位編排 圖中所見是一般裁判法院內的情況。裁判官坐在高案之後,證人席通常在其左面或右面,接近法庭的前面。被告亦會出庭,你可能會被傳召出庭辨認被告。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律師及法官穿長袍及戴假髮。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設有陪審員席。 到達法庭後 到達法庭後,你應向主控官或其助手報到,講出你的姓名及出示你的證人傳票。他們會告訴你在那裡等候。假如你不清楚你的案件在那個庭聆訊,你應往法庭大樓的詢問處要求協助。在裁判法院內,警察總務室的人員亦可為你提供協助。 被傳召之前 在等候傳召作證的期間,你不得向任何人談及你將會給予的供詞。除非獲通知不再需要你,否則切勿離開法庭大樓。如你有重要理由須提早離開,應在開審前告訴主控官或其助手,或者可安排你不依次序出庭作供。 有些案件延遲開審,甚至取消聆訊,另訂日期再審,原因可能是較早的案件需時比預期長,或案件中有重要證人未到。有時,被告在審判當日認罪,證人在最後一分鐘才獲通知毋須出庭作供。 作供的時候 你被傳召上庭後,法庭書記會向你指示證人席的位置,並問你是否願意發誓或宣誓。發誓是指手按聖經發誓說真話,宣誓則是指嚴肅地保證說真話。在作供期間,你應保持站立,除非裁判官或法官告訴你毋須這樣做。 你是控方的證人,因此,會先由主控官向你發問。然後,辯方會問你一些問題,這稱為盤問。如辯方的律師超過一名,他們各人可輪流發問。盤問完畢後,主控官可能會再問你幾條問題。無論在任何階段,裁判官或法官都可以向你發問。 請緊記:
作供完畢後,你可能會獲通知可以離去,即是說你可自由離開法庭,但如你喜歡,你亦可留下來旁聽餘下的審訊過程。你不得與未作供的證人談論你的供詞。 有時,你可能在作供後仍須留下,這個情形通常只會在你作供期間有新事項出現才會發生。 易受傷害證人例如兒童、弱智人士及安全受威脅的證人可透過電視直播連接系統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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