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警察建築物作拍攝用途程序及指引

一般資訊

公共關係部總警司獲授權批准使用警察建築物(免費或租用)作拍攝用途。不過,只有在不影響警隊運作效率的情況下,才會批准申請。如欲申請使用警察建築物,申請人須至少在拍攝進行前 7個工作天 向公共關係部遞交 特定申請表* 及有關的故事大綱和劇本。

警方會按照政府產業署政府產業管理及有關事務通告第1/2024號所載的收費率,向在警察建築物進行商業拍攝的公司收取費用。現時在政府產業進行商業拍攝首4小時收費6,870元,其後每4小時收費1,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