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與教師、學校社工、學生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是學校聯絡計劃成功的要素。人員計劃在學校的工作,應以協助教師及社工積極培養學生的責任感、道德價值觀及個人紀律為目的。
學校對警方的做法反應不一。如屬棘手的個案,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有責任採取主動,運用常識,破解問題。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不可取易捨難,花費大部分時間在合作的學校,而是應該竭力協助基於種種原因而對警方採取抗拒態度的學校。
過去,警方與學校的聯絡多限於正式探訪、演講及道路安全活動。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應透過警民關係主任安排,鼓勵軍裝巡邏人員與巡邏區段內學校的教師及學生非正式接觸。由工作直接有關的人員推動社區關係效果最好。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無須每次到學校演講,可安排警方專家以嘉賓身分講述與他們工作有關的題目。
與學校聯絡及提供協助的工作須視乎實際情況而定。既無硬性規定的守則,也無最佳的公式可適用於所有學校。提供協助須考慮不同的因素,例如學生犯事是否嚴重、校方對警方人員到學校執行工作是否接受,以至是否聽取警方的意見等。無論如何,與學校保持良好關係至為重要,因此必須盡力在友好及具建設性的基礎上維持關係。
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須與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的學校隊定期聯絡,合力統籌學校聯絡工作及活動,以便取得理想的成效及提高效率。
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應盡力提高學生對一般青少年罪行及年青人陷阱的認識,不過,亦應避免他們擔任學校聯絡主任的身分與執法人員的身分出現衝突。一旦發生罪行或涉嫌犯罪的行為,便須按既定的警務程序處理。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不應以調查員的身分插手處理實際案件,或擔任學校與家長之間的調停人。他們亦不應擔當訓導主任或學校社工的角色。
不規矩行為
不規矩行為並不一定構成罪行。學校就學生的不規矩行為(如不聽從命令、態度惡劣、學生之間的紛爭、曠課等)尋求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協助的情況並不罕見。凡接獲這類性質的要求/轉介個案,他們應向校方解釋這類行為問題並不屬於執法的範疇,應由教師及/或社工處理。
校園欺凌問題
一名學生遭一群同學毆打的錄影片段經傳媒在2004年2月13日廣泛報道後,校園欺凌及暴力成為令人關注的問題。自此之後,類似性質的個案一直引起傳媒廣泛注意,亦期望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在監察和防止校園欺凌事件方面擔當重要角色。
凡接獲校園欺凌轉介個案,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須確定有關欺凌行為是否構成罪行。如未有構成罪行,便應向校方解釋有關行為純屬不規矩行為,無須警方介入。學校應按內部紀律制度及/或尋求學校社工協助解決問題。如個案構成或懷疑構成罪行,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應按下文所述採取行動。
舉報罪行
如校方就已發生或可能已發生的罪行向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尋求意見,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應注重在執法問題及警方慣常採取的程序方面給予切實可行的意見。當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屬警方的調查範圍,便應全力協助校方以低調的方式向警署報案,以便盡早採取跟進行動。
如校方仍未確定應否向警方正式舉報,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應向校方說明,不論個案的嚴重程度,警方均有責任調查所有接報個案,並解釋在向警方舉報後的程序及可能出現的結果。不過,視乎個案的情況及當事人的態度而定,一些性質輕微的違規事件可能透過學校紀律制度處理及由教師和/或社工進行輔導會更好。
另一方面,如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認為有關事件性質嚴重,例如涉及身體受傷而須治療、三合會、毒品及朋黨等,他們應極力建議校方盡快向警方舉報。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也應把事件告知警民關係主任、分區指揮官或視乎需要知會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的學校隊,以及/或在認為警方有需要即時採取行動時向值日官舉報。學校聯絡主任/學校聯絡主任(中學) 也應監察個案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