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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警聲
警務人員房屋福利系列之二



已婚初級警務人員部門宿舍申請細則

(一) 申請資格:申請人必須

(1) 已婚,不論性別、職級和服務年資,只要與配偶同住,便可申請。如其婚姻狀況為法定分居、離婚、鰥寡其中一項,則必須最少擁有一名同住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及

(2) 未曾因下列情況而永久喪失享受部門宿舍的資格:

(i)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曾經參加公務員各種購屋計劃,包括「自置居所資助計劃」(HPS),居所資助計劃(HFS)和購屋貸款計劃(HLS)(根據此計劃規例准許保留宿舍除外);或

(ii)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曾透過首次轉讓契約而取得由下列計劃所興建住宅的業權:

. 本地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建屋計劃

. 本地公務員興建樓宇計劃

(二)申請方法

請參閱左下角的申請程序核對表。

(三)分配辦法

以計分制度決定申請人優先次序,再按次序及選擇分配宿舍。

(四)宿舍分數

申請人的宿舍分數由以下幾個元素所組成:

. 薪金:每$100轉值一分,計算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服務年資:每一整年轉值兩分,計算至小數點後兩個位。

.家庭成員:

(i) 同住配偶給予10分。

(ii) 年齡介乎10歲至21歲之同住未婚子女,每名7分。

(iii) 年齡小於10歲之同住子女,每名5分。

(iv) 有醫生證明預計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四個月內將出生的子女,每名5分。

(v) 如申請人沒有同住配偶,其首名同住子女可得10分,其他子女依照(ii)至(iv)方法計算。

.被令搬遷:如申請人並非因其本人的過失而被令遷離現時居住的宿舍,可獲48分被令搬遷分數。

(五)租金

按該人員月薪百分之七點五或所獲配宿舍等級既定的租金上限,兩者中以數額較少為準。

(六)恩恤分配

申請人必須先擁有申請宿舍的基本資格,並向有關的總區警察福利主任提出申請。申請時須遞交已填妥好的宿舍申請表格及可證明其有特殊恩恤理由的文件。經審核後,警察福利主任便會將該申請交由宿舍分配委員會考慮。當委員會考慮過申請人的特殊恩恤理由及其本身所有的宿舍分數後,會決定是否批准直接分配宿舍單位予有關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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