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特寫
簡訊
圖片專輯
健康生活
康體消息
福利版
讀者來函
English Version
中文版警聲主頁
警務處主頁
昔日警聲
長期服務公費旅行獎勵計劃
1999/2000年度配額


公務員事務局通函13/99號宣布有關長期服務公費旅行獎勵計劃的細節,簡述如下:

所有非首長級本地人員,倘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時連續服務政府滿二十年或以上,則部門首長或職系首長可考慮給予一次公費旅行獎勵。曾經根據以前的獎勵旅行計劃或現行計劃,得到獎勵以公費旅行的公務員,不論是因為本身或配偶合資格而中選,都沒有資格再次獲得此項獎勵。

此項獎勵採用旅行津貼形式,每名獲獎勵人員的最高津貼額為一萬四千四百元。獲獎勵人員不能領取行李津貼。已婚人員如與配偶同遊,則其配偶可另獲金額相同的旅行津貼。旅行津貼的發放須符合下列條件:—

(a)人員(及其配偶)必須在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該人員退休日期之前(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在香港及澳門以外的地方作來回程旅遊一次。有關人員不能分次使用獎勵款額,將津貼支付多次旅行;

(b)人員及其配偶不可利用對方的津貼所節省的部分,增加其本身的津貼;

(c)人員可到香港及澳門以外任何國家旅行,但須遵守前往外國旅行的一般公務員守則。旅行的時間長短亦不受限制,但須利用已賺取的假期;

(d)人員可利用旅行津貼支付到香港及澳門以外任何國家的旅費、火車及車船等交通費。此外,津貼款額亦可用以繳付住宿、由旅行社全部代辦的旅遊、租車費用、香港機場保安服務費及機場離境稅等;及

(e)旅行津貼全部須憑單據證明,即該津貼只支付實際開支。公務員必須保留已使用的機票及所有與旅行開支有關的單據,並於旅行後一個月內提交作為旅行的證據。

人員可自行與航空公司辦事處或香港的旅行社作出旅行安排,然後要求庫務署將有關的費用直接付予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有關航空公司/旅行社須為國際航空協會會員,在香港設有辦事處,並接受政府的付款程序),或由人員自行支付有關費用,然後提交收據申請發還款項。

對上述獎勵計劃有興趣的合資格同事,請留意有關警隊之安排。如有查詢,請致電職員關係熱線。

職員關係熱線:2866-7519





〈〈 返回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