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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後重行受僱人員
強積金供款的疑問


政府已將強積金訂為強制退休計劃,其目的為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強制僱主和僱員各根據僱員薪酬的百分之五進行供款,以確保本港就業人士能夠安享財政穩健的退休生活。

目前,警隊約有一千三百名已退休及透過合約制重行受僱的員工,他們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不過,這少數人需要從自己的月薪和約滿酬金中拿出款項供款,因此未能享受強積金計劃所帶來的好處。

這個情況並不公平,而且完全違背強積金計劃的精神。

這批全職人員年齡皆在六十四歲以下、並受僱超過六十日,完全符合強積金計劃的要求。

政府一方面推行強積金計劃,而其僱員則未能享受該項計劃。

本人認為一個可行的方法是毋需這些以合約制重行受僱的員工參加強積金計劃,轉而透過每月退休金以保障他們的退休生活。

西區分區
高級督察鍾文輝

人事部的回覆

政府並不會從應給僱員的酬金中扣除供款。在計算附有酬金合約人員的約滿酬金時,政府已考慮市場形勢、受僱條款及退休福利的競爭性等因素。因此,約滿酬金已反映退休福利的因素。由於預期強積金制度即將推行,政府已於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中起所提供的合約內訂明,約滿酬金加上政府作為僱主為該人員作出的強積金供款,即相等於合約內訂明的百分率,亦相當於強積金制度推行前該人員所應得的酬金。約滿酬金的新安排與強積金條例沒有抵觸,所作的強積金供款完全歸於員工。

處方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及二○○○年十月十二日所舉行的警察評議會上,已解釋強積金制度適用於本港全體就業人士,不論其退休安排及年齡。期望強積金制度能迎合個別就業人士或個別專業或職業的情況,是不切實際的。退休後以合約條款重行受僱的公務員,由於重行受僱後不能按照公務員退休金計劃獲得退休金福利,因此不能豁免於強積金條例條文的規定。他們只能就其退休前的服務獲發退休金福利。根據強積金條例規定,可獲合約酬金的公務員而不參加計劃乃違反強積金條例,因為合約酬金並不等於退休福利。

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
(朱明寶警司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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