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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服務公費旅行獎勵計劃

公務員事務局通常於每年四月份發出通函,公布下一年度長期服務公費旅行獎勵計劃的配額數目及細節,並要求各部門在四月底前盡快完成所有遴選程序及通知獲選人員。因此,警務處現已作出安排,日內即將展開遴選程序。為方便同事知悉該計劃的一般條件,現把上年度該計劃的資料簡述如下:

所有非首長級本地人員,倘在去年十月一日(就本年度計劃而言)時連續服務政府滿二十年或以上,部門首長或職系首長可考慮給予一次公費旅行獎勵。曾經根據以前的旅行獎勵計劃或現行計劃而獲得獎勵以公費旅行的公務員,不論是因為本身或配偶合資格而獲選,都沒有資格再次獲得此項獎勵。

此項獎勵採用旅行津貼形式,上年度每名獲獎人員的最高津貼額為14,620元。獲獎人員不能領取行李津貼。已婚人員如與配偶同行,則其配偶可另獲金額相同的旅行津貼。旅行津貼的發放需符合下列條件:-

(a) 該人員(及其配偶)必須在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本年度計劃而言)或該員退休日期之前(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在香港及澳門以外的地方作來回程旅遊一次;有關人員不能分期使用獎勵款額,用津貼支付多次旅行;

(b) 該人員不得以配偶津貼中所節省/剩餘的部分,增加其本身的津貼;

(c) 該人員可到香港及澳門以外任何國家旅行,但需遵守前往外國旅行的一般公務員守則。旅行的時間長短亦不受限制,但需利用已賺取的假期;

(d) 該人員可以用旅行津貼支付到香港及澳門以外任何國家的旅費,包括飛機、火車及車船等交通費。此外,津貼款額亦可用以繳付住宿、由旅行社全部代辦的旅遊、租車、香港機場保安服務費及機場離境稅等費用;以及

(e) 旅行津貼需有單據證明,即該津貼只支付實際旅行開支。公務員必須保留已使用的機票及所有與旅行開支有關的單據,並於旅行後一個月內提交作為旅行的證據。

該員可自行與任何航空公司的辦事處或香港的旅行社作出旅行安排,然後要求庫務署將有關費用直接付予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有關航空公司/旅行社需為國際航空協會會員,在香港設有辦事處,並接受政府的付款程序),或由該員自行支付有關費用,然後提交收據申請發還款項。

以上是上年度該計劃的一般細則,相信今年度亦大致相同。如日後發出的公務員事務局通函所公布的計劃細則及最高津貼額與上述內容有所不同,我們會盡快在此專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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