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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人員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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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摘要)

二○○一年警務處派發給每名警員一個個人名牌,以便在有需要時掛在胸前,在二○○一年本人當時駐守粉嶺法庭,亦獲發一個名牌,但在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我調往屯門警署前,該名牌已被收回。

我到任屯門警署後,首先向支援警長要求協助申請個人名牌,但獲覆當年發名牌時,是每一個警務人員都有的,而我的名牌可能被法庭取去了,故無法為我處理。而我曾通知內部向有關長官查詢,最終亦是無法處理。現向閣下求助,希望能夠得到公正的處理。

高級警員吳振強

回覆

由於分發給各警務人員所佩帶的名牌是屬於耗用物品,所以該人員於調職時可以保留自用,並不需要將其交還原屬單位。同時亦不需要紀錄在個人裝備紀錄內。但為了防止不必要的濫發,警察貨倉已實施以下支貨程序:

(1)所有因遺失而要求補發及要求額外支取的申請需附有經其分區助理指揮官(行政)簽發的推薦便箋,才可獲批准領取。

(2)因損毀而要求更換新的名牌,需要把損毀的名牌交予警倉查看才可獲得補發。

至於吳先生如何取回其名牌,本人建議他可向粉嶺法庭主管取回,若發覺其名牌已損耗,他亦可依從上述支貨程序(1)連同表格GF277經支援警長到警察貨倉要求補發。

黃於琴
處理總物料供應主任(警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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