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警務工作

1 張相片

警隊早期的工作十分廣泛,除維持治安外,還兼顧消防、出入境、簽發牌照,甚至郵政工作,範圍之大令人意想不到。

在香港開埠初期,由於一切都在草創階段,因此,很多時候警員也肩負其他工作。例如,撲滅火警的工作,早年是由警隊負責。

自一八九五年起,滅火隊正式隸屬於警隊,滅火隊員都是由警員擔任:而警隊的首長,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一直兼任滅火隊的總監。

警隊早年又負責了本港人口登記和出入境的事宜。早年香港市民的身份證明文件,都是由警隊發出的;此外,遞解非法入境者的工作也是由警隊負責。這個情況一直維持至一九六一年,當人民入境事務處於該年脫離警隊成為一獨立部門後,警隊在這方面的工作才告一段落。

負責簽發車牌

警隊早年亦負責和交通有關的工作。指揮交通、制訂和執行交通法例、駕駛執照的簽發,以及車牌的發出等,均是由警隊負責。因此,警隊首長的車牌號碼是一號。這情況一直維持到一九六五年交通處(即運輸處的前身)成立為止,但警隊仍負責指揮交通、發出違例告票等工作。不要以為警隊負責和交通有關的工作是在汽車在香港出現了以後的事,因為早於汽車在香港出現前,不論轎子、山兜和人力車均須領牌,而牌照就是由警隊發出的。

簽發狗牌

除了發出槍械的牌照之外。警隊早年更專責簽發的尚有狗隻的牌照。警隊根據《犬隻條例》,向所有登記的狗隻發牌,倘屬看門的狗隻則可獲豁免牌照費用。此外,警員尚要處理走失了的家犬和流浪狗。

警隊早年負責執行的尚有《食品與藥物條例》、《度量衡條例》,以及《危險物品條例》,檢控工作均由警隊負責,保障消費者不會受販商蒙騙,並確保市民的安全。

管理市容

早期警隊裡還設有專責巡查街市和管理市容的督察,原因是警察司早期是潔淨局(即市政局的前身)的當然成員。警隊早年還更設有專責巡查持牌妓院的督察。

警隊早年還分擔了郵政局一部分的工作,因為設於偏遠地方的警署除了保障附近居民的安全外,更會售賣郵票,以及處理信件的收集和分發等,是故凡有開設於偏遠地方的警署均有郵局出現過的紀錄,那是因為郵務工作均是由在那些警署工作的警務人員負責的。

警隊早期除了維持治安外,更負責撲滅火警的工作。圖為充當滅火隊員的警務人員。


<<返回特寫>> <<返回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