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預防投訴警察委員會系列
我在鐵騎上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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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駐守交通部四年的日子,我經常都要處理道路上的交通違例事項和應付違法的司機。為實行靈活執行交通法例政策,鼓勵前線人員若條件許可,應積極考慮向違例司機行使酌情權;在若干情況下,可以口頭警告代替檢控。

大家不難理解,向違例司機發出口頭警告或行使酌情權後所得到的回應,跟作出檢控後所得的,會截然不同。前者會獲得對方友善的對待,甚至寫信讚許。這些情況也曾發生在本人及同事的身上。

不過很多時候,事件的性質不容許我們行使酌情權或僅向違例者作出口頭警告了事,而是不得不提出檢控。不明底蘊的被檢控司機,難免會感到怨懟,更質疑人員為何不對他們行使酌情權,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對待。

我們必須小心處理這些情況。即使對方極度無理取鬧或作出挑釁行為,我們也要保持克制冷靜,有禮貌地作出回應。此舉並非畏縮怕事,而是我們都是受過專業訓練的執法人員,當然要有專業的表現。若經不起對方的言語挑釁而失去自制能力,甚或跟違法者互相對罵,實在是十分不智的。後果輕則演變成投訴警察個案,嚴重的會導致警民衝突。

其實,遇到違例司機表示不滿時,我們應告知他們,若對檢控覺得不公平或要提出抗辯,可以向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科作出申訴,或交由法庭作出裁決。只要處理得宜,一宗交通違例事件應不會衍生出一宗投訴。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每個執法人員的人生經驗及處事應變能力都不一樣。當遇到一些非自已能力可應付的事情時,應盡可能向同事或上級徵詢意見。以本人所屬小隊的經驗為例,同事或上級到場支援,對事件的處理產生積極作用,往往可以化解紛爭,有助避免投訴。

東九龍交通執行及管制組警員廖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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