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錄取證人或疑犯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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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不懂廣東話的證人或疑犯錄取口供,應以該人之母語錄取或透過翻譯員協助。

二、進行會面記錄時,只要不對調查造成不合理延誤或阻礙,應准許被會面者使用電話與朋友通話或獨自諮詢及聯絡律師。

三、接見十六歲以下青少年時,不論是否涉嫌犯罪,在可行情況下,應盡量安排家長或監護人在場,不然,亦應在一名非警務人員並與該名青少年性別相同人士面前會面。

四、當疑犯拒絕簽署警誡口供時,在場的高級警務人員,要在疑犯面前,將拒絕事件記錄於警誡口供內。

五、口供必須以證人自己所講的字句用語,按時序記錄,同事應於空白地方劃線,以免事後被指在空白地方加插文字。

六、錄取口供完畢,結尾聲明應緊貼最後一句口供之後。兩者之間如有空位,應予劃掉。

七、寫完結尾聲明後,應請證人在緊接聲明之下方簽署。錄取人員或其他在場翻譯員及證人也應該簽署。

八、在結尾聲明內,應填上口供頁數及語言類別。同時,在聲明後最好加上完成錄取時間和日期。

九、每次向證人或疑犯發出口供副本時,必須填寫口供副本認收書(Pol. 157),並將之放入有關檔案內,以作證明。

十、證人所作口供應用Pol.154詳細記錄,同事只需於記事冊內記下口供記錄日期、時間、地點及作供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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