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刑事或雜項案件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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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有關案件作出裁定後或中止調查時,須將調查結果正式通知罪案及所有雜項案件的投訴人及受害人。

(二)若律政司決定不提出檢控,刑事檢控專員會發信通知受害人。

(三)如已向刑事/雜項案件投訴人通知調查結果,應在案件檔案內註明,並把副本存檔。

(四)因接獲投訴信或罪案資料而進行的調查結束後,須把結果以書面通知報案人(如得知其身份)。

(五)收到市民來信查詢調查進度或結果,如不能在十日內答覆,則須先行簡覆,並在來信上註明已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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