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搜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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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行搜查令後,隊伍中一名高級人員須盡快向搜查地點所屬分區的值日官報告。

二. 值日官如接到「執行搜查令」報告,須將有關詳情記錄在通用資訊系統內。

三. 在沒有搜查令或授權書搜屋時,必須獲得屋主或佔用人同意,將同意事項記錄在記事冊內,並請同意者簽名。

四. 在搜屋後如檢走財物,主管搜查員須確保屋主或佔用人或其代表在記事冊內簽署確認一份財物清單。

五. 如屋主或佔用人拒絕確認財物清單或未能找到適合人士簽署,主管搜查員須在檢走財物的記錄上加簽。

六. 因搜屋而導致相當程度損毀時,主管行動人員須詳細記錄及拍攝損毀情況,概算所需維修費用,但不可向屋主或佔用人賠償。

七. 搜查樓宇完畢,負責行動人員應請屋主或佔用人在記事冊上簽名,證明樓宇是否妥當。若拒絕簽名,須在記事冊上註明。

八. 要疑犯除下最貼身的衣物搜查前,應先取得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授權,並在記事冊內紀錄,而授權人員亦要記錄在通用資訊系統或記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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