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深夜探訪市民警察保釋

0張相片

(一) 考慮於深夜探訪市民時,要作出衝量,視乎情況是否必要及有否其他更可取的做法。

(二) 當深夜探訪市民是必須時,應確保有充分理據支持。

(三) 如有充分理據支持下作出深夜探訪決定,亦須在兼顧行動需要時,盡量減低對市民的滋擾。

(四) 疑犯被捕後但偵查工作尚未完成,可獲准警察保釋,案件主管或值日官須確保已設法在初次保釋期間完成調查工作。

(五) 證明調查工作有需要延長警察保釋期限,必須由總督察或以上人員批准。

(六) 如獲准保釋的人到期向警方報到而仍沒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便應將他無條件釋放,而不是延長期限。

(七) 警察保釋者於指定時間報到時,接見人須將報到者之身份證與Pol. 40的資料核對,以核實報到人士身份。

(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供稿)


<<返回特寫>> <<返回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