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0 張相片


警察記事冊

(一) 總督察以下人員及要獲逾時工補償的總督察人員,均獲發一本正式記事冊,並須在當值時攜帶。

(二) 有關人員應在事件發生時或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事件記錄下來。

(三) 當要將個人資料填入記事冊內,人員應要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確保該資料不會在日後供任何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參閱。

(四) 人員須將一切與其職務有關的事情記錄在記事冊內。

(五) 人員亦應記錄上班、下班、用膳及進食茶點時間,以及逾時工作的時間和逾時多久。

(六) 向證人錄取口供後,人員應將口供詳細情形記錄在Pol. 154內。人員只需在記事冊內記下口供記錄的日期、時間、地點及作供人姓名。

(七) 人員採取拘捕後,應記錄被拘捕者的個人資料;拘捕理由包括日期、時間及地點;如有使用手扣,須記錄使用及解除手扣的理據。

(八) 如發現違例事件,並以票控方式檢控某人,人員應將該宗違例事件詳盡記錄下來。

(九) 當目擊或據報到場處理的交通意外或其他事件時,人員應將該交通意外或事件詳情記錄;至於「只涉及車輛損毀的交通意外」案件而已填妥Pol. 284A,則無須記錄在記事冊內。

(十) 人員使用任何權力後,例如截停搜查、指示使用解犯鏈,必須記錄使用權力的詳情或過程。即使行使權力後仍無發現罪行,亦須記錄。

(十一)當值時檢獲財物或發出警告後,要記錄:財物方面,要記錄財物詳情及檢獲經過;發出警告方面,則要記錄被警告人士資料和警告有關的違例事項。

(十二)填寫或刪改記事冊時,人員必須清楚填寫。如有刪改或增添字句,應用一條線劃過原文,以保持原文清楚可讀,而且更要加簽。

(十三)人員不得擦掉或試圖擦掉記事冊內的任何紀錄。

(十四)人員不能將記事冊中任何一頁或其中一部分撕去,除非在法庭上獲得法官或裁判官的指令。

(本文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供稿)


<<返回特寫>> <<返回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