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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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交通有關事項

(一)於調查交通意外時遇到証供分歧或矛盾,人員須澄清所有証供上的分歧或矛盾,才可考慮撿控行動。

(二)現場處理交通意外時,要透過電台,查詢遇事車輛的牌照有否過期。

(三)駕駛警車人員,在執行交通檢控時,人員應將警車停於被控車輛後面。在整個檢控過程中,亦應亮起藍閃燈及停車警示燈。

(四)發出告票時,應填上正確日期、時間、違例地點及電子繳款號碼。

(五)發出Pol 570時,應盡可能用英文及照「路牌」上所顯示之路名填寫。

(六)發生交通意外,案件需要繪圖時,要力求簡潔,並記錄有關尺寸及証物之確實位置。

(七)到場處理交通意外後,應將意外詳情、涉及車輛和人物記錄在記事冊內。

(八)處理涉及車輛損毀的交通意外案件而雙方不能和解時,要填Pol 284A(交通意外報告)及將處理事件簡略記於記事冊內。

(九)當意外涉及警車時,警察司機及在場警察須通知有關RCCC,以便通知交通總部及意外調查組,以及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控制現場。

(十)當警車涉及意外,引致有人受傷或財物受損,涉及的警務人員不得向任何人(警務人員除外)就責任問題發表口頭或書面聲明。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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