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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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鐐鍊帶(解犯鍊)

(一)警長或以上職級的人員可授權使用解犯鍊。

(二)根據律政司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人員發出命令和實際使用解犯鍊均是涉及「行使權力」。

(三)凡涉及發出命令和實際使用解犯鍊時,人員須將發出命令的理由及其他有關詳情紀錄於警察記事冊內。

(四)以押解需要嚴密保安措施看守的男女犯人的情況下,可授權使用解犯鍊。

(五)需要嚴密保安措施看守的犯人是指四類犯人,包括第一類為受「特別看管」的犯人(警察通例第49-06條);第二類是兇暴或可能變得兇暴的犯人;第三類是可能伺機逃走的犯人;而第四類是被押解往來法庭羈留室與法庭之間(所經通道沒有設防)的犯人。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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