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與定額罰款告票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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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出定額罰款告票時,應填上正確日期、時間、違例地點、車輛資料及電子繳款號碼。

(二)發出衝紅燈定額罰款告票同時,而又知道數碼衝紅燈攝影機已將相同的違例拍攝下來,人員回署後應向上級報告,並通知總區交通支援組已向違例司機發出告票,以免做成雙重撿控。

(三)報案室人員接到市民投訴,發覺由其他人員發出的定額罰款告票上未有填上罰款額,人員應視作「交通投訴」事件,要向市民取得一切有關資料,將事件記錄在通用資訊系統內,通知市民將會就事件進行調查,並會盡快通知調查結果。(警察通例 26-02)

(四)涉及(三)之「交通投訴」事件將由提出檢控的單位負責調查。總警司(交通)須就調查結果決定應否採取行動或撤銷檢控。(警察通例 26-02)

(五)人員有理由懷疑汽車司機曾觸犯《道路交通條例》或《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時,法律規定汽車司機須攜帶駕駛執照,並於警務人員要求下出示。在此方面人員不應要求該司機出示身份証,除非司機沒有攜帶駕駛執照,人員須要求該人出示身份証以證明其司機身分。(交通程序手冊第3部 6-02)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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