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件及紀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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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人姓張,是偵緝警長,於區重案組工作。現在是九月一日。截至七月底我累積了二十小時逾時工作時數,而八月則賺取了另外十小時的逾時工作時數。我現在可否獲發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以補償全部三十小時的逾時工作時數?」

小貼士:

視乎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撥款情況及有關資格而定,張偵緝警長或可獲發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以補償累積至七月底為止的二十小時逾時工作時數。

按照三十天的規則,上個月所賺取的逾時工作時數應盡可能在三十天內以補假作償。只有在不可行的情況下,才可考慮發放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在正常情況下,就上個月所賺取的十小時逾時工作時數發放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並不恰當。

張偵緝警長的上級在不能於三十天內發放補假的情況下,便可發放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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