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二)
被扣留人士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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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值日官須親自或指示一名人員在另一名警務人員面前,搜查被扣留人士,在旁監視搜身的人員,其任務是作以下程序的見證人。當人員將被扣留人士的財物逐項登記及點數後,應請被扣留人士在Pol 39上簽署,再由他們加簽。財物應在這三人面前放入防干擾財物封套內,密封後由三人在封套上簽署,封套上須寫上Pol 39的編號。

(二)值日官在接班時,當接收被扣留人士財物方面,應檢驗每件包裹及物品,以確保完整無缺,以及防干擾財物封套的封印未受干擾。

(三)只要值日官相信該物品無需要作為呈堂證物、不會危害被扣留人士或其他人的安全又或不會有助被扣留人士逃走,扣留人士便可准許被保留衣以及個人物品。

(四)有關被扣留人士保留的財物資料,值日官應逐項紀錄在通用資訊系統扣留紀錄「被扣留人士財物」欄內。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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