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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退休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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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屬新退休金計劃(新制)的警務人員,曾聽一些資深的同事說,新制退休可獲增加年資,是否真有其事?我服務了三十二年十個月,那可增加多少年資?」

小貼士:根據《退休金利益規例》的規定,新制公務員的正常退休年齡為六十歲。惟警務人員須在五十五歲(高級助理處長或以上職級人員為五十七歲)退休。因此,若他們在法例訂明年齡退休(五十五或五十七歲),其每服務滿一整年的服務期,可增加一點二五個月(五十五歲)或零點七五個月(五十七歲)年資,即為「當作增加的服務期」。

倘若本個案同事五十五歲退休時有三十二年十個月年資,獲增加服務期為四十個月(32x1.25=40),總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為四百三十四個月(32x12+10+40=434)。但如果他於五十五歲前提早退休,則無此優惠。

「當作增加的服務期」不適用於舊制(因所有舊制人員的正常退休年齡均為五十五歲)。此外,可供計算退休金的總服務期,在與「當作增加的服務期」相加後,不得超逾四百五十個月(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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