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件及紀律科 每期小貼士
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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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一名警長,於警署內擔任行政工作,每天放工後都往警署內的健身室鍛鍊身體。三日前,因已完成當日所有工作及放工後有其他要事,所以於放工前,往健身室鍛鍊身體,其後不幸扭傷膝蓋。本人之受傷是發生於工作期間內,亦是因鍛練身體而引起,本人可否得到《僱員補償條例》條例下的補償?」

小貼士: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任何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但在受僱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並不代表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很明顯是次意外是因該警長擅離工作崗位,雖然意外是在工作期間發生,但該意外並非因正式的體能訓練而引起,亦稱不上是履行職務,所以是次受傷不會被視為因工受傷,及不獲得《僱員補償條例》條例下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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