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行為-表明警察身分或參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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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務人員不是因為執行公務,而因某宗案件須要前往警察單位時,人員須向值日官或案件主管表明其警務人員身分,以便後者將其到場一事記錄在單位資訊通用系統或調查檔案內。(警察通例 6-01)

(二)輔警隊員亦須遵照(一)項的規定,除因執行公務外,該隊人員因某宗案件而前往警察單位時,須向值日官或案件主管表明其輔警隊員身分,以便後者將其到場一事紀錄在報案簿、單位資訊通用系統或調查檔案內。(香港輔助警隊常規命令 6-01)

(三)警務人員除因執行職務外,不得參與任何訪問、查問或參加任何調查、搜捕或其他行動。除非於下班時遇事發生而未能向上級請示即須採取行動外。(警察通例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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