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件及紀律科小貼士

0 張相片


辭職後積存假期問題

問:「我因私人理由申請辭職,辭職將於下個月生效。我太太常常說要裝修居所,她知道我有很多積存假期,說辭職後將假期折算現金會有十多萬,足夠繳付裝修費用。其實,我有一百八十天積存的例假未放取,我想知道這些假期會否在我辭職時即時折算為現金,一次過給我這筆約有六個月薪金的金額呢?」

小貼士:同事一般會在辭職生效後放取所有積存的假期,但假期數量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限額。放假期間,仍是按月支薪。

只有按新條款受聘(即二○○○年六月以後入職)的警務人員,在辭職時,他所累積的例假才會被折算為現金。他會一筆過取得這項金額。

不過,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如果認為同事是為了逃避紀律處分程序而辭職,則沒收他已賺取的全部假期。

放取例假

問:「我是一名按本地條款受聘的警員。若我計劃使用最少的例假天數出外旅遊兩個星期,我該如何放取例假?」

小貼士:基本來說,如你能放取不超過十二天的例假,而例假亦不連接或夾雜其它類型假期,包括進修假期或病假或分娩假期等,則假期之間的星期日、公眾假期,以及(如你是按長短周值勤)星期六下午和短周星期六上午都不算作假期。更具體而言,如你在一個短周星期六後之星期一起放假,直至兩星期後之星期一才回任,那你便只需放取十天半的例假,已可使用共十六天的休假(假期開始時之短周星期六算至回任前之星期日)。

上述例子只作說明用途。如有需要,請要求你所屬的總務室計算你的假期計劃。


<<返回特寫>> <<返回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