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安全羈留被扣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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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值日官接收被扣留人士後,便須個人負責該人的一切事務,直至下班由其他人接替為止,惟在當值期間被扣留人士獲釋或被轉解別處,則作別論。 (程序手冊 49-05)

(2) 每更的值日官須在當值期間親自監督警員搜查所有羈留室及羈留的人士最少一次,而事後須在記事簿上妥為紀錄。 (程序手冊 49-05)

(3) 如有一名或以上的被扣留人士,值日官(如值日官未暇處理則為助理值日官)由當值時間起計算,應每小時巡視羈留室最少一次。 (程序手冊 49-05)

(4) 巡視後須於記事簿紀錄,註明被扣留人士數目及一切是否正常。 (程序手冊 49-05)

(5) 人員須特別安排兩組時間及次數巡視羈留室,用意在於定期巡視,只是時間不同,盡可能避免被扣留人士可以預計到巡視人員下次在甚麼時間前來,防止被扣留人士伺機傷害自己,而值日官及其下屬未能迅速發現採取相應行動。 (程序手冊 49-05)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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