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件及紀律科 每期小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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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薪金問題

問:「我的身體一向很好,在警隊已工作十年而從未放取任何病假。但近期經醫生診斷後,表示我須立即接受一個心臟手術,並可能需要休息一年才可恢復工作。聽了醫生所言後,我除擔心自己的身體外,還擔憂我一家在這一年的生計。究竟我在這一年病假中,會否獲發薪金?我又可否以我累積的假期去代替半薪或無薪病假?」

小貼士:《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一二七五條規定,具有四年或以上可計算年資的人員,可獲准放取為期不超過某個限額的病假。該限額是從一百八十二天全薪病假及一百八十二天半薪病假的最高可享病假額當中,扣除由現時因病缺勤之前一天起計,過去四個曆年期間所放取的任何有薪病假,從而得出的餘數。

患病人員如果已經放取所有可享的全薪病假,他可選擇放取他可享的半薪病假,或向有關當局申請放取他所享有的已賺取假期,惟他須一次過放取所有已賺取的假期,才會獲准放取半薪病假。

舉例說,如該人員具有四年或以上的年資而在他因病缺勤之前一天起計的過去四年間已放取三十天全薪病假,則他可享有一百五十二天全薪病假。如他放取此一百五十二天全薪病假後,仍未能恢復工作,他便可放取他可享的半薪病假(上限為一百八十二天)或其已賺取的假期。

註:具有四年以下可計算年資的人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一二七六(一)條規定全薪病假是九十一天及半薪病假九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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