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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宿舍申請

問:「我是文警長,在較早時經警察內聯網申請一個位於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單位。現在我因私人理由決定撤回申請該單位,如何可以撤回及將來可否再申請宿舍?」

答:《警察程序手冊》第62-16 (8) 段規定警務人員在公布獲配給宿舍,但其後拒絕入住,會在配給宿舍日期後起計十二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宿舍。但如在宿舍分配委員會會議前不少於七個工作天,以書面提出撤回申請,可被接納取消。在這情況下,對你再次申請宿舍並不會因你今次申請取消而受到日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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