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警察記事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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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證人錄取口供後,口供詳細情形應記錄在Pol 154內。人員只需在記事冊內記下口供記錄的日期、時間、地點及作供人姓名。

(二)人員行使任何警察權力後,例如截停搜查、指示使用解犯鏈,人員必需記錄行使權力的詳情或過程。即使行使權力後仍無發現罪行,亦須記錄。行使任何警察權力後,沒有規定必須把有關的人的個人資料詳細記錄。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記下基本的資料而足以識別有關的人已經足夠。

(三)當值時發出警告後,人員需記錄曾被警告的人士的資料,以及與警告有關的違例事項。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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