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向市民披露警務處職員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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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時沒有警察通令,或指引訂明警務人員在甚麼情況下須以警務處職員編號來證明身份。

(二)警務人員應向市民提供足夠資料,方便他們掌握充足資料來識別有關人員。如市民特定要求得知有關人員的警務處職員編號,而該項要求亦非在不合理情況下提出,該人員便應按要求提供其編號。

(三)對於查問警務處職員編號一事,該項要求是否合理,須由有關人員判斷。如該人員決定拒絕提供其警務處職員編號,便須準備解釋其所持拒絕提供編號的理據。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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